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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平民初字第02298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延庆县X镇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延庆县X镇人,住(略)。

被告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X镇兴谷开发区A区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陆通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美陆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诉称,我于2003年7月22日贷款买杰士达牌汽车一辆。我与美陆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约定,我还清全部款项后,美陆通公司应协助我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我于2006年9月18日还清了全部款项,但美陆通公司没有协助我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终止抵押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美陆通公司协助张某某办理注销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终止抵押合同。

庭审中,张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美陆通公司协助办理注销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美陆通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22日,张某某从美陆通公司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京x的杰士达牌汽车(车架号为:x),总价款为x元,其中首付款x元,余款x元由美陆通公司为张某某提供担保,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崇文支行(以下简称崇文支行)贷款支付。为此,张某某与崇文支行、美陆通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崇文支行向张某某提供购车贷款x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3年8月1日起至2008年8月1日止,美陆通公司作为贷款的保证人,担保崇文支行债权的实现”。2003年8月1日,美陆通公司与张某某又签订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1、张某某将所购买的车牌号为京x的杰士达牌轿车以美陆通公司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范围为购车借款本息、其他应付款和实现抵押的费用;2、张某某应向美陆通公司提供抵押物的原件发票、购置税完税收据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保险单正本等有效凭证,张某某还清全部款项后,美陆通公司应协助张某某尽快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费用由张某某承担等。

2003年8月1日,崇文支行如约向张某某发放了贷款x元。张某某于同年12月9日与美陆通公司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汽车的抵押登记。2006年9月18日,张某某提前向银行还清了借款本息,但美陆通公司一直未协助张某某办理注销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张某某向法庭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机动车登记证书、崇文支行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和利息凭证、工商局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本案中张某某已还清崇文支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利息,美陆通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协助抵押人张某某办理注销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故张某某要求美陆通公司协助办理注销车辆(车牌号为京x)抵押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注销车辆(车牌号为京x)抵押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三百五十元,均由被告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张国红

代理审判员郝鹏飞

代理审判员张启如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贾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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