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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乙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年房民初字第07356号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良乡诚达百货商店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2月5日,我从李雪琼处购买价值x元的大米,当时因资金困难,我与李雪琼商量给她支票。此后,我向被告支付现金x元,换取被告支票一张。我将支票给了李雪琼后,李雪琼发现支票空头,向我索要大米款,我给了李雪琼现金x元。李雪琼将支票退还给我。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x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因被告的实际姓名为王某,原告所诉系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新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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