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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周某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一初字第10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梁晋,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云南兰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身份号码:x。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某申请称:一、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07)X号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表现在:1、裁决遗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2、裁决越权处分申请人的权利,使本案的20万元借款在2007年2月10日至2007年3月14日之间成了无息借款;3、裁决非法干涉合同自由,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每季度壹万元”变更成“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仲裁庭违法代周某提出主张,主动调整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二、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7)X号裁决。

被申请人周某答辩称:同意撤销仲裁裁决,因为双方的争议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委不应当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经本院审查,杨某某在仲裁庭提出的仲裁申请为:1、依法终止双方的借款协议,裁决由被申请人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逾期付息违约金从2007年6月9日起,每日按x元的千分之一点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杨某某在仲裁庭开庭时并未变更该仲裁请求。而昆仲裁(2007)X号裁决书所列申请人的请求为:1、依法终止双方的借款协议,裁决由被申请人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裁决书漏列了申请人杨某某关于支付“逾期付息违约金从2007年6月9日起,每日按x元的千分之一点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请求,且在“仲裁庭意见”以及裁决主文中亦未对该请求事项作出处理。因此,裁决书遗漏了当事人请求的事项及相应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的规定,对裁决书遗漏的事项可以由仲裁庭通过补正的方式予以弥补,故该情况不属于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法定情形。对于杨某某提出的其他程序问题,经审查属于实体问题,亦非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法定事由。对于仲裁员枉法裁决的主张,杨某某未能举证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杨某某提出的各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某某请求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7)X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静

代理审判员卢娜

代理审判员起俊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熊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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