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X路X号。
负责人:吴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怀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法律部员工。
被告:河南孙口黄河大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青、王某某,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斌,该公司法律部员工。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台前支行)与被告河南孙口黄河大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及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源控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工行台前支行于200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700万元及利息781.x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08年6月20日);2、判令玉源控股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本院于2008年9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工行台前支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刘怀阳,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控股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和玉源控股公司的承诺:
(一)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共欠工行台前支行借款本金5700万元及利息,分别在以下期限偿还:
1、在2008年11月底之前结清所欠工行台前支行的全部利息x.21元(实际金额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清单为准);
2、2008年12月底之前,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应偿还工行台前支行本金28.5万元;
3、自2009年1月1日起,孙口黄河大桥公司每月偿还工行台前支行本金57万元;剩余部分的本金在2016年3月24日以前全部还清。
4、自2008年12月1日起,孙口黄河大桥公司确保借款利息正常如约按季结息。
(二)玉源控股公司为孙口黄河大桥公司所欠工行台前支行的上述债务,依照(2003)台信字第X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在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和玉源控股公司做出上述承诺的基础上,三方同意:三方之间所签订的2003年台信字第X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2003年台信字第X号保证合同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但如上述合同中约定的个别条款内容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内容有冲突,当以本协议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三、如孙口黄河大桥公司违反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任何一项约定,玉源控股公司也未能及时如约承担保证责任,则工行台前支行有权立即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并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人民法院对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和玉源控股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四、本案所应交纳的诉讼费由孙口黄河大桥公司承担,工行台前支行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孙口黄河大桥公司于2008年12月底之前支付给工行台前支行。
五、其他事宜三方互不追究。
六、本调解协议自三方诉讼代理人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x.19元,减半收取x元,由河南孙口黄河大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仝雯娉
代理审判员原永杰
代理审判员关波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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