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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天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商业银行迎宾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再字第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天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杭州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商业银行迎宾支行。住所地:开封市X路北段朱雀苑综合楼。

负责人:李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董智勇,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天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公司)与开封市商业银行迎宾支行(以下简称迎宾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3日作出(2001)汴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天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9月23日作出(2002)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伦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6年7月25日作出(2006)豫法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迎宾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董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7年8月20日,迎宾支行与天伦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伦公司以房地产抵押向迎宾支行借款800万元,期限自1997年8月20日至1998年9月14日,月利率8.415%。并于同日在开封市鼓楼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约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7年10月12日,迎宾支行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0月24日,天伦公司偿还本金20万元。1998年1月16日,天伦公司与迎宾支行协商将其“天伦苑”小区X套房屋过户给迎宾支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1998年1月20日,天伦公司又以房地产做抵押在迎宾支行借款120万元,期限自1998年1月20日至4月20日,该笔借款天伦公司以另5套房屋过户给迎宾支行。2001年9月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以天伦公司隐瞒法院查封“天伦小区”部分房产的事实,在贷款未到期的情况下,于1998年1月16日违法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使执行工作受阻,请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按规定撤销迎宾支行、天伦公司办理的房产过户单。2001年9月11日,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下文撤销了x至x号共21套房的过户单。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伦公司在迎宾支行借款共计900万元的事实清楚,天伦公司对此不持异议。该两笔借款天伦公司称以其房屋过户给了迎宾支行,已折抵了全部借款本息;迎宾支行称折抵了部分借款本息,对此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若以迎宾支行所称折抵部分本息,对折抵后下欠本息双方应有约定,但迎宾支行并未提交该方面的证据以及从房屋过户到过户单被撤销期间其主张权利的证据,故由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天伦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法院建议,由于天伦公司的过错,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撤销了21套房屋的过户单,迎宾支行的债权未得到实现,故其主张天伦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且利息应从借款之日起计付。但因另笔借款的5套房屋过户单未被撤销,故其主张天伦公司偿还120万元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天伦公司辩称迎宾支行重复起诉,过户单被撤系行政行为,与天伦公司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伦公司偿还迎宾支行借款本金780万元及利息(其中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自1998年9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付);2、驳回迎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迎宾支行负担x元,天伦公司负担7万元。财产保全费x元,由天伦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经审理另查明:1、1997年10月,迎宾支行就1997年8月20日向天伦公司借款800万元,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1997年10月13日作出(1997)鼓法执裁字第X号裁定书,并于同日将天伦公司位于开封市X街天伦苑小区商品房30套、营业房6套予以查封。1998年1月16日,双方协商将其中21套房屋过户给迎宾支行,办理了过户手续。2、一审法院在受理开封市豫安实业公司诉开封市郊区治灾扶贫服务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于1997年10月14日作出(1997)汴经初裁字第X号经济裁定书,查封了开封市郊区治灾扶贫服务公司在天伦苑小区的部分房屋,迎宾支行称共查封9套,双方一致认可其中2套房屋属重复查封并包括在过户的21套房屋中。2001年9月6日,一审法院依据该院(1997)汴经初裁字第X号经济裁定书,致函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要求该处撤销1998年1月16日为天伦公司和迎宾支行办理的房产过户单。3、迎宾支行称在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即申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因是发现天伦公司经营困难。除上述事实外,其它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二审认为,1997年8月20日,迎宾支行与天伦公司签订800万元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同年10月,迎宾支行依据公证,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查封了天伦公司的房屋。1998年1月16日,经双方协商,天伦公司将被查封的30套房屋中的21套房屋过户给迎宾支行以抵偿贷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至此,迎宾支行的贷款已得到清偿,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2001年9月11日,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依据一审法院的公函撤销了21套房屋的过户单。过户单被撤销后,21套房屋的产权仍应归天伦公司所有,天伦公司仍欠迎宾支行贷款本金780万元及利息。因此,迎宾支行要求天伦公司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天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天伦公司负担。

天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申请人与迎宾支行借款900万元的纠纷,早在1998年1月16日经双方协商已以21套房屋抵偿了迎宾支行所有借款本息,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申请人已全面适当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双方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终结。这是在一、二审中均已认定的事实,然而判决的依据和结果却和认定的事实脱节。迎宾支行就已实现三年零八个月的债权重新起诉,于法无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迎宾支行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另查明: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撤销了21套房屋过户单后,该21套房屋大部分被法院拍卖,清偿了天伦公司欠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少部分清偿了其所欠迎宾支行的债务。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始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天伦公司虽已经以21套房屋抵偿了所欠迎宾支行的全部借款本息,但此后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又撤销了该21套房屋的过户登记,至此该21套房屋的转让不发生效力,迎宾支行780万元债权未得到实现,故迎宾支行主张天伦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从撤销过户登记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看,该21套房屋仍然用于清偿了天伦公司的其它债务,故并未损害天伦公司的合法权益。

由于天伦公司早在1998年1月16日已将21套房屋抵偿给迎宾支行,故自1998年1月17日起至2001年9月11日(21套房屋被撤销登记之日)止的780万元借款利息不应再计算,原判对该期间的借款利息未予扣除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天伦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2)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汴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负担部分;

三、变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汴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伦公司偿还迎宾支行借款本金78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自2001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天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姚世宏

审判员闻志勤

审判员李某军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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