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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茂企业(集团)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苏某某,苏某某反诉昌茂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吉中民再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东北电力学院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万春,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海南昌茂企业(集团)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全胜,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昌茂企业(集团)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昌茂公司)诉苏某某,苏某某反诉昌茂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2004)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吉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于2006年1月13日作出(2006)吉中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6)船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某某,昌茂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全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茂公司诉讼请求:1、苏某某立即给付购房款x.00元;2、赔偿延期付款违约金x.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01年11月1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昌茂公司于2001年12月6日将昌茂花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总面积196.834平方米交付苏某某。合同约定总房款x.00元,苏某某首付x.00元,拟按揭贷款x.00元,并于2001年10月10日签订保证办理按揭承诺书。之后,苏某某既没办理按揭贷款,也未以其他方式付款,昌茂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苏某某立即给付所欠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给付欠款,要求依照苏某某承诺收回房屋,造成的损失由苏某某承担。

苏某某答辩:昌茂公司要求给付购房款x.00元及违约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苏某某原定购买X号楼X单元X室,昌茂公司违约,将苏某某定购房屋另卖他人,致使苏某某又与昌茂公司签订购买X号楼X单元X室合同。2、苏某某已向昌茂公司提供手续,不能贷款是昌茂公司责任,苏某某没有违约。3、苏某某不同意给付购房款,要求返还房屋,赔偿损失,承担利息。

苏某某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退回房屋,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3、赔偿装修费用;4、给付违约金;5、诉讼费用由昌茂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昌茂公司一直存在欺诈行为。①双方约定苏某某购买X号楼X单元X室,苏某某2001年6月20日交款x.00元,昌茂公司一直不交付房屋,10月份苏某某看到有人在封闭阳台,找到昌茂公司,昌茂公司答复卖给质检站李科长,苏某某要求退回已交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昌茂公司答复可以退款,什么时间有钱什么时候给,苏某某只好另外要房。②房屋面积不足。2、昌茂公司出售房屋质量严重不合格。①沉降不均。室内墙体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共有20道通长裂缝,最宽裂缝2毫米以上,从里裂到外,在外墙上都能看到。餐厅地面砖有5块裂缝。楼下卫生间窗台下有一道裂缝。楼道里每层都有几道裂缝,楼板和墙体裂缝5毫米以上。②漏水。室内共有8处漏水,棚顶取暖电热膜很多已泡在水中,经常跳闸,很多电源插座、电话线、电灯已失去作用,顶棚、墙面等需要重新装修。厅和卧室地板前年重铺一次,现又都凸起,严重变形掉漆,地板下生大量虫子,沙发也泡裂。春天屋顶积雪融化时,锅、盆都用于接水,晚上要起来倒水,已殃及楼下住户。③返霜。冬天山墙和北墙严重返霜,长绿毛,屋内霉味严重,孩子上学同学经常说他身上有药味。3、昌茂公司欺骗消费者,不履行合同约定。①单元门、可视对讲防盗门X年秋天才安装,而且与样品不一样。煤气、有线电视入住1年后才入户。防盗、求助、火险、煤气泄漏自动报警及园区内计算机网络商务服务等至今没有。②分户门为普通防盗门,至今没有反锁钥匙。③销售部2003年7月25日通知苏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超过规定1年半以上,苏某某提出退房,昌茂公司没有答应,几年来提出退房十几次,昌茂公司不按合同执行,也没有答复,苏某某买房4年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2002年10月8日,昌茂公司与苏某某等住户就昌茂公司违约一事达成协议,如因昌茂公司原因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款退还,并按已付款1%赔偿损失。④昌茂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承诺,购房者免费去海南旅游,免费安装煤气报警系统,小区内有大型休闲会馆、健身购物超市、网球场、游泳馆、荷兰风车、喷水池、大面积绿地、背景音乐、五星级金牌管家式物业管理,栏杆2年刷一次油漆,几乎无一兑现。

昌茂公司答辩:不同意解除合同。苏某某提出解除合同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已经丧失权利。二审不允许反诉,吉林市中级法院以没有向苏某某释明反诉权利为理由发回重审很难服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发回重审昌茂公司很难接受。反诉应在一审答辩期或辩论前提出,发回重审后反诉在法律上很难解释。X号楼不能交付、变更为X号楼问题,是双方自愿,不存在欺诈。房屋面积和质量问题,二审期间苏某某提出过,昌茂公司已一一解释。至今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问题,房屋价款x.00元,尚欠x.00元,办理房证可能吗承诺到海南旅游问题,购房款没有给付还要旅游苏某某反诉错误,可以另案告诉。请求驳回苏某某的诉讼请求。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6)船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2001年11月13日,昌茂公司与苏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苏某某购买昌茂花园X幢X单元X号,建筑面积196.834平方米,单价1676.54元,总金额x.00元;苏某某签订合同时支付45%首期购房款x.00元,银行按揭贷款55%计x.00元,交清首期购房款后,由苏某某向吉林市建行北办申请20年按揭贷款;苏某某逾期付款在90日之内,自合同规定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昌茂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苏某某按累计应付款3%支付违约金,苏某某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昌茂公司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苏某某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违约金;昌茂公司应在2001年12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苏某某使用。双方同时就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苏某某于2001年11月13日向昌茂公司交纳首期购房款x.00元,2001年12月6日办理进户手续。苏某某入住后,未向建行申请按揭贷款,尚欠购房款至今未付。苏某某于2001年12月6日向昌茂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积极办理贷款手续,如因本人原因不能办理贷款,愿意在昌茂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交清余款。昌茂公司对苏某某承诺书予以接受,对内容予以认可。昌茂公司于2004年8月4日向苏某某发出通知书,催告苏某某及时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或转为一次性付款,否则将按苏某某承诺采取诉讼手段。苏某某收到通知书,未按本人承诺履行给付购房款义务。审理中,苏某某提出对房屋建筑面积、房屋装修价值及残值、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吉林市裕丰土地测绘有限公司鉴定结论:房屋建筑面积171.7平方米,庭审中变更为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71.7平方米。吉林市兴龙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结论:苏某某2002年房屋装修工程造价x.00元,无法计算目前残值。吉林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昌茂花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局部楼板潮湿、局部墙体潮湿及墙体轻微裂缝属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对居住使用造成一定影响,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吉林市房地产测绘大队测绘报告:一层面积131.236平方米,阁楼面积60.750平方米,建筑面积191.986平方米。按吉林市房地产测绘大队测绘报告,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少4.848平方米,按合同价格多计算房款8127.87元。该判决认为:一、苏某某应支付所欠购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苏某某办理按揭贷款,苏某某于2001年12月6日向昌茂公司出具承诺书,昌茂公司接受,双方对给付余欠购房款方式及履行时间的变更协商一致。2004年8月4日,昌茂公司发出催收余欠购房款通知书,苏某某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应自应当履行义务之日起向昌茂公司支付购房余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依据苏某某承诺付款期限,昌茂公司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苏某某购买房屋的坐落,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昌茂公司按约定向苏某某交付房屋,不存在未按约定交付房屋问题。对吉林市房地产测绘大队测绘报告,苏某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否认其效力,测绘报告具有证据效力。购房款数额,应按吉林市房地产测绘大队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及合同约定价格计算。二、昌茂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吉林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昌茂花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局部楼板潮湿、局部墙体潮湿及墙体轻微裂缝属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认定昌茂公司出卖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昌茂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昌茂公司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异议,同意修复,苏某某未主张修复,无法判决昌茂公司承担修复责任。三、苏某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吉林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对居住使用造成一定影响,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在房屋质量问题没有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情形下,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吉林市房地产测绘大队测绘房屋建筑面积191.986平方米,双方买卖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苏某某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履行合同均不符合约定,各自违反相互独立的义务,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苏某某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昌茂公司应承担房屋质量瑕疵违约责任。装修造价在解除合同时才有意义,苏某某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无法支持,不存在装修费用赔偿问题。吉林市裕丰土地测绘有限公司鉴定房屋建筑面积171.7平方米,庭审时变更为套内建筑面积,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苏某某关于昌茂公司在房屋面积及质量方面违约,应解除合同、退房及返还购房款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苏某某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应另行起诉。吉林市裕丰土地测绘有限公司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吉林市兴龙工程造成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结论未被采用,鉴定费用应由苏某某负担。吉林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房屋存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鉴定费用应由昌茂公司负担。该判决主文:一、苏某某欠昌茂公司购房款x.2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二、苏某某自2004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向昌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x.20元的违约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三、驳回昌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苏某某的反诉请求。

苏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支持苏某某的反诉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3、诉讼费、鉴定费由昌茂公司承担。主要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某承担办理按揭贷款的义务”错误,苏某某购房后已向昌茂公司提供办理按揭贷款的一切手续,不能办理是昌茂公司造成的。2、苏某某全面履行合同,没有违约。3、昌茂公司一直存在欺诈行为。①双方约定苏某某购买X号楼X单元X室,苏某某2001年6月20日交款x.00元,10月份看到有人在封闭阳台,找到昌茂公司,昌茂公司答复另卖他人。②房屋面积不足。一审判决采信吉林市房地产测绘大队测绘报告错误,苏某某自2001年拿到钥匙后从没有人去测绘过,这个报告苏某某买房后从未见到,一审、二审、再审昌茂公司从未提供,鉴定单位无资质,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4、昌茂公司出售房屋质量严重不合格。①沉降不均。室内墙体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共有20道通长裂缝,最宽裂缝2毫米以上,从里裂到外,在外墙上都能看到。餐厅地面砖有5块裂缝。楼下卫生间窗台下有一道裂缝。楼道里每层都有几道裂缝,楼板和墙体裂缝5毫米以上。②漏水。室内共有8处漏水,棚顶取暖电热膜很多已泡在水中,经常跳闸,很多电源插座、电话线、电灯已失去作用,顶棚、墙面等需要重新装修。厅和卧室地板前年重铺一次,现又都凸起,严重变形掉漆,地板下生大量虫子,沙发也泡裂。春天屋顶积雪融化时,锅、盆都用于接水,晚上要起来倒水,已殃及楼下住户。③返霜。冬天山墙和北墙严重返霜,长绿毛,屋内霉味严重,孩子上学同学经常说他身上有药味。5、昌茂公司欺骗消费者,不履行合同约定。①单元门、可视对讲防盗门X年秋天才安装,而且与样品不一样。煤气、有线电视入住1年后才入户。防盗、求助、火险、煤气泄漏自动报警及园区内计算机网络商务服务等至今没有。②分户门为普通防盗门,至今没有反锁钥匙。③销售部2003年7月25日通知苏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超过规定1年半以上,苏某某提出退房,昌茂公司没有答应,几年来提出退房十几次,昌茂公司不按合同执行,也没有答复,苏某某购买商品房4年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2002年10月8日,昌茂公司与苏某某等住户就昌茂公司违约一事达成协议,如因昌茂公司原因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款退还,并按已付款1%赔偿损失。④昌茂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承诺,购房者免费去海南旅游,免费安装煤气报警系统,小区内有大型休闲会馆、健身购物超市、网球场、游泳馆、荷兰风车、喷水池、大面积绿地、背景音乐、五星级金牌管家式物业管理,栏杆2年刷一次油漆,几乎无一兑现。6、一审判决明显偏袒昌茂公司,明显不公,欺人太甚,绝对不能让人信服。一审法官建议苏某某就房屋面积、质量、损失问题申请鉴定,苏某某提出申请并交费,鉴定结果却不采信,拿法律开玩笑。

昌茂公司答辩: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苏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20日,柳某某(苏某某丈夫)向昌茂公司交购房款x.00元。(以上事实,有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6年度船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再审卷宗正卷第53页“吉林省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复印件为证)

2001年11月13日,昌茂公司与苏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苏某某购买吉林昌茂花园第X幢X单元X号房屋,建筑面积196.83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74.69平方米,公共与公用分摊建筑面积22.144平方米;单价1676.54元,总金额x.00元;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苏某某有权退房,昌茂公司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已付款退还,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苏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支付45%首期购房款x.00元,银行按揭贷款额度55%计x.00元,交清首期购房款后由苏某某向吉林市建行北办申请20年按揭贷款;苏某某逾期付款在90日之内,自合同规定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昌茂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苏某某按累计应付款3%支付违约金,苏某某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昌茂公司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付款之日止,苏某某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违约金;昌茂公司应在2001年12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苏某某使用。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当事人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实际履行,苏某某先已交给昌茂公司首期购房款x.00元,昌茂公司将昌茂花园第X幢X单元X号房屋交付苏某某。(以上事实,有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4年度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一审卷宗正卷第9-24页“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昌茂公司起诉状、苏某某反诉状等为证)

2001年12月6日,苏某某向昌茂公司出具承诺书,内称:苏某某购买昌茂花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x.00元,承诺及时配合昌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积极办理贷款手续,如因苏某某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愿意在昌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交清所余房款,如不能还清房款,昌茂公司有权处理该房。(以上事实,有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4年度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一审卷宗正卷第26页“承诺书”复印件为证)

2002年12月12日,苏某某向昌茂公司致函,内称:自2002年4月入住以来,房屋质量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1、屋内漏雨,经多次修理没有完全解决,天棚和墙面装修已损坏,地板拆下重铺一遍,甚至殃及楼下住户。2、墙体多道裂缝,山墙有两道,卫生间瓷砖已损坏。3、还有许多小问题已尽量自己花钱解决,如塑料钢窗等,还有一个窗户变形严重,漏风。(以上事实,有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6年度船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再审卷宗正卷第67页苏某某致昌茂公司函复印件为证)

2004年8月4日,昌茂公司向苏某某发出通知书,内称:苏某某已于2001年12月6日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付款方式选择银行按揭贷款,至今尚未办理,拖欠购房款x.00元,给昌茂公司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请在接到通知后速来昌茂公司销售部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或转为一次性付款,否则昌茂公司将按照苏某某承诺采取诉讼手段并停止一切物业服务,所造成一切后果由苏某某承担,昌茂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以上事实,有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4年度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一审卷宗正卷第27页“通知书”复印件为证)

2005年7月12日,苏某某向昌茂公司发出退房申请书,内称:自2002年4月入住后逐渐暴露出严重质量问题,墙体严重返霜,室内8处漏水,墙体20道裂缝,面积不足,房屋产权证超过合同约定的办理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两书”和智能化管理系统。由于上述原因,提出退房并赔偿装修费用。请在15日内给予答复。(以上事实,有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6年度船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再审卷宗正卷第74页“退房申请书”复印件为证)

2006年9月14日,吉林市兴龙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主要内容:项目名称,苏某某家;委托内容,装修工程造价;鉴定结论,装修工程造价x.00元;相关问题说明,无法计算目前装修残值……。(以上事实,有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6年度船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再审卷宗正卷第95-110页“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复印件为证)

2006年10月20日,吉林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出具房屋鉴定报告书,主要内容:被鉴定房屋地址,昌茂花园X号楼X单元X号;鉴定结论,房屋局部楼板潮湿、局部墙体潮湿及墙体轻微裂缝属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对居住使用造成一定影响,但不影响结构安全。(以上事实,有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6年度船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再审卷宗正卷第112-123页“房屋鉴定报告书”复印件为证)

2006年11月23日,吉林市裕丰土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主要内容:房屋坐落,昌茂花园X号楼X单元X室;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71.7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6年度船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再审卷宗正卷第87-91页“房屋测绘技术报告”复印件为证)

本院认为:昌茂公司与苏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昌茂公司向苏某某出售的房屋经鉴定局部楼板潮湿、局部墙体潮湿及墙体轻微裂缝,存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对苏某某及家人居住使用造成一定影响,结合诉讼中苏某某提供的房屋照片及吉林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报告所附照片,可以评价为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以认为昌茂公司违约且违反合同之主义务,昌茂公司在苏某某及家人入住后至今不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以使苏某某实现合同目的,苏某某作为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其曾直接向昌茂公司提出退房申请,并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昌茂公司与苏某某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予解除。本院判断双方所签合同应予解除时还考虑,解除合同既为苏某某诉求之一,亦于昌茂公司起诉状所示“苏某某如不能给付欠款,要求依照苏某某承诺收回房屋”之意思相符。而依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目前所判,强令苏某某于如此质量之房屋中居住并全额支付购房款,非但不合法律,亦且不合情理。

依昌茂公司与苏某某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及合同系因昌茂公司违约而解除,该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昌茂公司应将x.00元购房款返还苏某某,苏某某应将吉林昌茂花园第X幢X单元X号房屋返还昌茂公司。因双方所签合同解除,昌茂公司关于苏某某依约继续给付购房款和赔偿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无由支持。

依我国民法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苏某某以居住为目的而出资购买房屋,进行装修乃事所必然,因昌茂公司违约而致双方所签合同解除,双方需互为返还,苏某某显然会受到已付购房款利息损失及装修费用损失等两项损失。①苏某某于2001年6月20日向昌茂公司交购房款x.00元,昌茂公司应当赔偿苏某某该笔款项自2001年6月20日至全部返还日之利息损失,其道理至明。②苏某某装修房屋产生本人动产与昌茂公司不动产之附合,装修之物(包括劳动力)非经毁损或变更已不能与房屋分离,依相关法律规定及法理,应由不动产所有人昌茂公司取得苏某某之动产所有权(苏某某之动产以吉林市兴龙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记载为准),然此种情况之出现,一方面系因昌茂公司违约所致,另方面法律规定添附物所有权归一人所有绝无令受损失方无端丧失权利、忍受损害之意,故昌茂公司依法依理都应对苏某某装修费用损失予以赔偿,考虑苏某某对房屋之装修历经几年居住使用,价值已经减损,经鉴定无法计算目前残值,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损益关系,苏某某所受装修费用损失x.00元可由昌茂公司赔偿一半即x.50元,苏某某自行负担x.50元。

另外还需指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6)船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在已经受理、审理苏某某反诉,并于主文第四项驳回苏某某反诉请求情况下,却在论理部分称“苏某某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应另行起诉”,明显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一理(或曰一事不再理)之基本常识与原则。设若苏某某依此另行起诉,如裁判结果与目前相同,仍驳回其诉讼请求,则再立一案只会徒增当事人讼累、倍加人民法院负担,而无任何积极意义,如裁判结果与目前不同,全部或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则会导致该院对同一事实所作裁判自相矛盾,不合逻辑。

综上所述,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6)船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昌茂公司诉讼理由不成立,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苏某某反诉理由部分成立,反诉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6)船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海南昌茂企业(集团)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驳回海南昌茂企业(集团)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海南昌茂企业(集团)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x.00元购房款返还苏某某;

五、海南昌茂企业(集团)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苏某某x.00元购房款利息损失(自2001年6月20日起,至x.00元购房款全部返还日止,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海南昌茂企业(集团)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苏某某装修费用损失x.50元;

七、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吉林昌茂花园第X幢X单元X号房屋(包括装修)返还海南昌茂企业(集团)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八、驳回苏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九、海南昌茂企业(集团)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63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99.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00元,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99.00元、鉴定费用35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99.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00元,均由海南昌茂企业(集团)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范保平

代理审判员支建成

代理审判员李春露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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