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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诉某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室。

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委托代理人XX,女,1972.3.18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室

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室。

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室。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室。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X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XX、XX、XX、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士钧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X、XX、XX、XX、原告XX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X、XX、XX、XX诉称:六原告均系被告股东,分别持有被告10.1%、2.2%、2.2%、1.2%、5.98%、5.98%的股权。被告自2007年1月起,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公司会计报告,原告一直不了解被告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010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2007至2009年度的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并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了查阅的目的,但被告未予答复也未提供公司的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上海XX有限公司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电子账册)供原告查阅。2、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在2009年查处上海XX有限公司做假账偷逃税收并追缴税款的处罚文件供原告查阅、复制。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提供财务报表、会计原始凭证、会计传票、往来销售合同书、纳税申报书和经营相关的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等。原告同时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股权证书》6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X号等《民事判决书》8页,证明原告是被告的股东,原告持有被告公司股权份额及出资额。2、原告致被告《申请书》1页、原告寄送《申请书》的邮政快递详情单1页,证明2010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被告2004年度至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原告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了查阅的目的。3、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章程》及投资者名录10页,证明被告公司《章程》第14条规定,股东享有了解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会计报告的权利;《章程》第24条规定,公司(指被告)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查验证后,十天内交股东,并接受其(指股东)监督。被告负有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资料的义务,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被告这种义务属法定义务,股东知情权不能随意被剥夺或限制。4、上海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信访回复函》2页,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XX利用掌控被告公司的便利,侵害小股东利益,作假帐偷逃税收,故意隐匿公司财务账册凭证资料,对抗税务局稽查。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查阅公司帐簿,但原告没有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申请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且公司法授予股东的知情权只限于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帐簿,其余被告不予提供,如果提供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第二项诉求系由原告举报的,原告应该有处罚的文件,被告也没有义务提供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于2003年9月28日经工商核准成立,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登记股东为原告XX等7人,原告XX等7人作为隐名股东。2009年10月,XX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被告的股东,本院经审理后分别判决XX各持有被告1.2%、5.98%、5.98%的股权。2010年3月18日,六原告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发出《申请书》,要求查阅被告自2004年度起至200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原因是:为最终确定股东分配红利的百分比做到心中有数,在决定对股东分配红利的具体金额时能有理有据;了解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在2009年查处被告公司做假帐偷逃税收并追缴税款的具体金额,为追究做假帐偷逃税收的责任人,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之后,被告未进行答复。2010年4月7日,六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六原告称查阅会计帐簿的原因在于,被告公司从2003年成立至今,效益很好,根据2007年财务报告记载,未分配利润有2,700万元,但从成立至今,全体股东分到的红利没有超过80万元,大股东侵犯公司权益,在没有股东会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承包一个药厂,支付的承包费是1,300多万元,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要行使知情权。从2003年到2008年公司净资产是6,000多万元,现在是1,200万元,现今已经枯竭。原告在庭审后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2003年5月30日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了解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会议决议记录和公司会计报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查验证后,十天内交股东及各政府有关部门并接受其监督,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

本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现六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依法享有上述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2007年度至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供查阅的主张,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因原告已经以书面方式向被告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帐簿等,而被告并未就此在15天内答复原告。原告在《通知书》中并已说明查阅的目的,同时在本次诉讼中,进一步明确了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系了解被告的经营状况和每年的盈余情况等,但被告仍未就此作出明确表态,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会计账簿以供查阅的主张,本院亦可支持。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和财务会计事务中的做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是不同的概念,上述三类财务资料具有不同的内容,结合公司法对知情权对象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技术,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公司知情权中查阅会计账簿并未将原始凭证涵盖在内。而原告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或会计账簿已可实现其目的,故对于原告要求查阅被告原始凭证等资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X、XX、XX、XX、XX提供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被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X、XX、XX、XX、XX提供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被告公司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

三、驳回原告XX、XX、XX、XX、XX、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士钧

书记员邹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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