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鼎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德永佳地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9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鼎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西十里X号安家楼旅馆X室。

法定代表人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海燕,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印,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德永佳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北京华德永佳地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上诉人北京鼎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德永佳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曾昕、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吉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3月22日,鼎吉公司与华德公司签订1份《地毯定货合同》,约定由华德公司负责铺设施工向鼎吉公司提供的价值x元的地毯用于沙滩宾馆客房的地面改造工程。合同签订且支付完定金后,双方即开始履行合同的内容,由于华德公司提供地毯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北京沙滩宾馆有限公司便要求鼎吉公司予以解决,鼎吉公司多次要求华德公司进行质量鉴定,但华德公司不予配合,故鼎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德公司将其出售给鼎吉公司价值x元的不合格地毯予以换货并由华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华德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鼎吉公司的诉讼请求。鼎吉公司与华德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签订了《地毯定货合同》,华德公司完成了供货义务,鼎吉公司收到货物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鼎吉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不成立;鼎吉公司起诉也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并且,华德公司还为鼎吉公司清洗了鼎吉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的地毯,鼎吉公司也予以验收,且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质量合格,且鼎吉公司尚欠华德公司货款x元未付,故华德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鼎吉公司支付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鼎吉公司在一审中针对华德公司的反诉答辩称:鼎吉公司扣除了货款x元未付是因为华德公司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产品的使用方要求鉴定,但华德公司不予配合,故鼎吉公司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22日,鼎吉公司与华德公司签订《地毯定货合同》,约定:华德公司向鼎吉公司提供各类地毯,金额为x元,该价格含地毯、辅料、人工费及辅料损耗,最终款项按实际发生量计算,多退少补;地毯及辅料验收标准以供方所提供的样品验收,如对地毯及辅料表面质量有异议应在交提货现场检验及时提出,双方协商解决;所定货物到货时间为需方交定金起(款到供方账上起算)于2007年4月5日内到货;所定货物的交货方式为供方送货,到货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X街沙滩宾馆,交货时付x元,施工完毕10日内即4月30日前付清余款x元;供方按时完工,需方按时付款,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按1000元/日支付违约金;施工应在2007年4月20日前完毕,需方如对施工有异议应在施工中提出,双方协商解决;施工完毕,需方应计划于4月25日内对于施工质量予以验收,于5月1日前全部结清,供方需保证需方验收合格(超过验收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既视为合格),供方提供1年保修期。

合同签订后,华德公司于2007年4月5日将全部地毯供应完毕,于2007年4月20日全部施工完毕。2007年5月25日,华德公司向鼎吉公司出具说明,写明:关于清洗北京沙滩宾馆地毯的问题,华德公司认为经专业清洗后可以清除,如果不能清除,经权威部门鉴定确属地毯本身原因造成的,华德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未对地毯进行过鉴定。现鼎吉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x元未付。

一审庭审中,鼎吉公司称地毯质量问题系指“地毯出现污点,新的地毯没有,但有了灰尘和氧化后,使用一段时间就发现有污点,经过清洗后可以清洗干净,但经过几天后污点又出现”。华德公司则提出其交付的地毯没有污点,污点问题是鼎吉公司使用所造成的,非质量问题。鼎吉公司称向华德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华德公司否认收到质量异议。鼎吉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出鉴定地毯污点问题系地毯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非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污点。因该鉴定缺乏必要条件,该院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鼎吉公司与华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地毯表面质量异议应在交货现场及时提出,且施工完毕后应在4月25日内对施工质量予以验收,超过验收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既视为合格。现鼎吉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华德公司提出过书面质量异议,华德公司也否认收到了质量异议,故鼎吉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且鼎吉公司也认可新的地毯没有污点,系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出现污点,且污点可以清洗。鼎吉公司虽提出鉴定申请,但该鉴定缺乏必要条件,该院不予准许。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华德公司提供的地毯存在质量问题,鼎吉公司提出的更换不合格地毯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鼎吉公司收到地毯后应支付剩余货款,鼎吉公司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纳。华德公司要求鼎吉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鼎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华德公司货款x元;二、驳回鼎吉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鼎吉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首先,一审法院认定鼎吉公司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缺乏必要的条件不符合客观事实,根据地毯使用方的装修布局,有大量的地毯是不可能使用过的。其次,华德公司提供的地毯存在隐性质量问题,鼎吉公司第一时间提出了质量异议,华德公司专门派人进行了大面积的清洗,清洗10天后又出现同样的问题。鼎吉公司提出退货,华德公司为鼎吉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就是有力证据。一审认定鼎吉公司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就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妥。鼎吉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依法改判。

华德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本案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关于清洗问题,是因为鼎吉公司要求必须写承诺书才给付剩余款项,华德公司不得不签承诺书并进行了清洗。华德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说明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鼎吉公司与华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鼎吉公司主张华德公司提供的地毯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对该地毯进行鉴定,因鉴定缺乏必要条件,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鼎吉公司亦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地毯存在质量问题,故鼎吉公司关于要求华德公司更换该地毯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九十八元,由北京鼎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三十七元五角,由北京鼎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九十六元,由北京鼎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曾昕

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周晓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