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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加特.帕尔莫某弗公司诉东莞宝丽美化工有限公司、北京荣丰行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233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2335号

原告科尔加特.帕尔莫某弗公司(x-x),住所地美国纽约公园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科尔曼.梅斯,副总裁-法律兼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董巍,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宝丽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荣丰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清芷园X号楼BX室。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负责人。

本院于2003年3月4日受理原告科尔加特.帕尔莫某弗公司诉被告东莞宝丽美化工有限公司、北京荣丰行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科尔加特.帕尔莫某弗公司于2003年3月26日以已与东莞宝丽美化工有限公司、北京荣丰行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科尔加特.帕尔莫某弗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尔加特.帕尔莫某弗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宝丽美化工有限公司、北京荣丰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科尔加特.帕尔莫某弗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姜颖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OO三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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