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03)一中行初字第2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行初字第207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工人,住(略)-X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钟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乡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哈慈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哈慈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宋某某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慈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0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钟某,第三人哈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3月15日,第三人哈慈公司针对原告宋某某享有的名称为“群针理疗梳”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x.1,简称本专利)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2年12月5日,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为:

哈慈公司提交的证据1-4都是对比文件,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能够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哈慈公司在口头审理中声明放弃证据5和6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用证据7-12证明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在上述证据7-12中,证据7中的附件1、证据11和12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因此对于证据7、11、12不予采信。证据8-10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毫无异议地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有同样产品公开销售过,因此哈慈公司关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有同样产品公开销售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新颖性问题,哈慈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4、5不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良的按摩梳子,包括刚性支撑元件和挠性支撑垫元件,在支撑垫元件上具有数个孔洞及其下端扩大部位,在支撑垫元件的孔洞内设有细长的刚性杆体的梳针,且用粘性物质固定,在该梳针的底部具有一扩大部分与支撑垫元件的孔洞下端扩大部位配合,而靠梳针的扩大部分上面还具有一道环形槽与支撑垫元件的孔洞配合。上述梳针具有一扩大的圆形头部,不会出现缠绕头发,万一出现也易清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磁疗梳,由梳壳、钢丝梳齿和梳壳内的磁体组成,所说的梳壳由梳底和梳盖组成,梳底和梳盖凸缘上有凹凸连接滑槽,梳盖面均布钢丝梳齿伸缩孔,梳底凸缘内有调距滑槽,梳壳内有梳托,梳托面上有与梳盖面上的梳齿孔对应的梳齿孔,钢丝的梳齿穿过梳盖和梳托上的梳齿孔嵌在梳托内的胶垫里,胶垫背面粘贴薄钢片,薄钢片背面吸附磁体,梳体外缘有与梳底凸缘内的调距滑槽构成运动副的滑柱。相对转动梳底与梳盖,可使钢丝梳齿伸缩和调节磁体与梳齿端及梳底之间的距离及磁感应强度的大小,从而适应不同使用者及不同穴位的磁疗要求,提高磁疗效果,还便于携带。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发梳,特别是一种保健发梳,有梳体和梳柄组成,梳体上带有金属梳齿,梳体为中空盒体,内装有集成振荡器,集成振荡器有一引出端经变容二极管与手握振荡片相连,其余引出端通过导线经三极管连接梳齿,手握振荡片在梳柄的中间位置。本实用新型无外接电源,可对多处穴位协调进行按摩。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按摩梳子,它主要由梳柄(1)、梳针(2)、小型弹簧(3)组成,小型弹簧(3)安装在梳柄(1)内,且小型弹簧(3)上压装有梳针(2),呈活动配合。梳针可做伸缩运动,梳针的排数可一排、两排、以致多排。在梳头时,使梳针与头部表皮充分接触,起到按摩头部穴位的作用和保健作用。

将对比文件1-4分别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较多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所述梳针[2]下部的壳体[1]内腔中填充有海绵[9],且所述的海绵[9]托住梳针[2]的根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与对比文件比较创造性的问题,哈慈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挠性支撑垫元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想到“在梳针[2]下部的壳体[1]内腔中填充海绵[9],且所述的海绵[9]托住梳针[2]的根部”得出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容易的,而且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钢丝的梳齿穿过梳盖和梳托上的梳齿孔嵌在梳托内的胶垫里,胶垫背面粘贴薄钢板,薄钢板背面吸附磁体。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如下内容:小型弹簧(3)安装在梳柄(1)内,且小型弹簧(3)上压装有梳针(2),呈活动配合,梳针可做伸缩运动,进一步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增加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的梳针[2]为铁材料,所述的梳针[2]的根部套有磁环[8],所述的磁环[8]的下底面由海绵[9]托住。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钢丝的梳齿穿过梳盖和梳托上的梳齿孔嵌在梳托内的胶垫里,胶垫背面粘贴薄钢板,薄钢板背面吸附磁体。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想到在权利要求1基础上增加如下技术特征“梳针[2]为铁材料,所述的梳针[2]的根部套有磁环[8],所述的磁环[8]的下底面由海绵[9]托住”,得出权利要求2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容易的,而且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增加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的壳体[1]内设有脉冲电压发生器,所述的相邻的梳针[2]的根部分别接脉冲电压发生器的正极和负极。对比文件1、2、4都没有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内装有集成振荡器,集成振荡器有一引出端经变容二极管与手握振荡片相连,其余引出端通过导线经三极管连接梳齿”,但是,与权利要求2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不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4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3所述的技术方案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比较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增加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的海绵[9]为一整体状。对比文件1中的挠性支撑垫元件和对比文件2中的胶垫都是一整块;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想到在权利要求1基础上增加如下技术特征“海绵[9]为一整体状”,得出权利要求4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容易的,而且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增加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的梳针[2]的外端部为半球形。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上述梳针具有一扩大的圆形头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想到在权利要求1基础上增加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的梳针[2]的外端部为半球形”,得出权利要求5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容易的,而且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2002年12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第x.X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2、4、5无效,维持权利要求3有效。

原告宋某某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用对比文件比较创造性的问题时,采取的对比方法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一、本发明专利是组合发明类型,具有多种理疗功能。本专利的目的,首先是将每根梳针设计为独立的具有脉冲刺激、磁疗、弹性按摩多种功能的理疗工具,在梳型结构下,形成独创的群针电极技术方案,不仅解决了头部缺乏多功能理疗技术难题,而且全身都能用。决定书所示对比文件中的功能,经创造性的发展和完善,重新组合到每根梳针上,因此本组合发明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效果与对比文件不同,用众多零星、单个技术功能、有的并无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来否定本组合发明专利的各技术特征,显然缺乏整体的看待。被告否定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4、5的创造性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二、本组合发明专利各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1、关于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支撑垫元件带些挠性,但只能使所有装在支撑垫元件上的梳针共同减少刚性,挠性只起些幅度很小的缓冲作用。本专利采用的海绵,使每根梳针可以根据头部特殊的弧形所受到不同的压力,大幅度地自动上下伸缩,既使每根梳针能紧贴头皮,更好发挥按摩作用,又使每根梳针具有柔软的弹性,因此海绵的弹性同挠性的作用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运用海绵弹性的技术方案,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其次,本专利所设的径向增大的定位圈,既增加了梳针根部直径,并借助权利要求2磁环的相互支持作用,再次扩大定位圈的直径,达到使梳针与海绵扩大接触面的目的,解决了既不刺破海绵,又增大梳针弹性的问题,并使梳针直接获得磁性,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所述的胶垫起的是固定钢丝梳齿的作用,薄钢片也是阻止钢丝穿透,不让其伸缩,梳齿的弹性是依靠钢丝材料的固有弹性,因此胶垫不能对比海绵所起的弹性作用,该方案没有可比性。对比文件2同时还公开“钢丝梳齿伸缩”的特征,那是所有钢丝梳齿随着梳托在滑槽内滑动,用于调节梳齿端与梳底之间的距离,达到调整磁场感应强度的目的,同本专利每根梳齿都能独立地大幅度上下伸缩的弹性特征完全不同,同样没有可比性。对比文件4公开的“小型弹簧上压有梳针,梳针可做伸缩运动”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惯用手段,存在着结构复杂、难以安装、提高成本的显著缺陷,本专利采取以海绵为核心的独特技术方案,达到了降低成本、简单实用的目的,解决了本领域人们长期渴望解决的技术难题,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仅具有新颖性,同时具有创造性。2、关于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刚性杆体材料可包括铁、塑料、木材等,铁材料为具体的(下位)概念,根据“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具体(下位)慨念的发明,”的规定,铁材料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虽都具有磁疗功能,但两者发明手段、效果不同,本专利采用磁环直接套入梳针根部,有三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首先,磁环是紧密吸附在梳针根杆部,接触面积大,磁损小。再者,磁环中心插入的铁材料梳针顺应了磁场方向,可将磁性集束到针杆上,针端的磁性就强,所形成的磁束穿透力强,可起到针灸点穴作用,磁疗效果好。三是,每根梳针均有各自磁环,各针形成独立磁场,磁极方向在装配时可以任意调整,编织成各种形态的磁束网,适应各种治疗方案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磁疗效果。权利要求2不仅具有新颖性,同时具有创造性。3、关于以对比文件1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海绵”与“挠性支撑垫元件”的技术特征完全不同,挠性支撑垫元件与胶垫并不能否定海绵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属于对比文件1刚性梳针的“下位”概念的具体内容。因此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

三、本组合发明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并已取得商业上的成功。

综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挠性支撑垫元件,其梳针底部具有一扩大部分与支撑垫元件的孔洞下端扩大部位配合,而靠梳针的扩大部分上面还具有一道环形槽与支撑垫元件的孔洞配合。所述梳针具有一扩大的圆形头部。对比文件1中的扩大圆形头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梳针[2]的根部设有径向增大的定位圈[10]”的作用是一样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想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容易的,而且其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海绵的弹性与挠性支撑垫元件的作用是相同的,原告主张二者的作用不同没有根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比文件2中的胶垫和对比文件4中小弹簧都可以起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海绵的作用,进一步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二、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增加了所述的梳针[2]为铁材料,所述的梳针[2]的根部套有磁环[8],所述的磁环[8]的下底面由海绵[9]托住。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得出权利要求2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容易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而且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三、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增加了所述的海绵[9]为一整体状。对比文件1中的挠性支撑垫元件和对比文件2中的胶垫都是一整块;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得出权利要求4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容易的,而且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增加了所述的梳针[2]的外端部为半球形。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想到权利要求5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容易的,而且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

第三人哈慈公司述称:哈慈公司同意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5中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已经分别在对比文件1、2和4中得到公开,或者可以由对比文件1、2和4的结合得出,而这种结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和5所述的理疗梳相对于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2、4)的技术方案来说,它们的作用和功能是相同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于1998年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群针理疗梳”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1年10月24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x.1。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群针理疗梳,包括带有手柄的壳体[1]、梳针[2],所述的壳体[1]上开有多个小孔,所述的梳针[2]插在所述的各小孔内,所述的梳针[2]的根部设有径向增大的定位圈[10];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圈[10]位于壳体[1]的内侧,所述的梳针[2]下部的壳体[1]内孔中填充有海绵[9],且所述的海绵[9]托住梳针[2]的根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群针理疗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梳针[2]为铁材料,所述的梳针[2]的根部套有磁环[8],所述的磁环[8]的下底面由海绵[9]托住。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群针理疗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1]内设有脉冲电压发生器,所述的相邻的梳针[2]的根部分别接脉冲电压发生器的正极和负极。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群针理疗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海绵[9]为一整体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群针理疗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梳针[2]的外端部为半球形。

本专利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为:“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装配容易的群针理疗梳。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群针理疗梳包括带有手柄的壳体、梳针,所述的壳体上开有多个小孔,所述的梳针插在所述的各小孔内;所述的梳针的根部设有径向增大的定位圈,所述的定位圈位于壳体的内侧,所述的梳针下部的壳体内腔中填充有海绵,且所述的海绵托住梳针的根部。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由于采用了海绵作为弹性材料,故梳针的上下活动柔和,只需要将海绵填充在壳体内即可,装配简单,可降低生产成本。”

针对本专利,哈慈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与现有技术比较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4份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为x.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8月10日。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改良的按摩梳子,包括刚性支撑元件和挠性支撑垫元件,在支撑垫元件上具有数个孔洞及其下端扩大部位,在支撑垫元件的孔洞内设有细长的刚性杆体的梳针,且用粘性物质固定,在该梳针的底部具有一扩大部分与支撑垫元件的孔洞下端扩大部位配合,而靠梳针的扩大部分上面还具有一道环形槽与支撑垫元件的孔洞配合。上述梳针具有一扩大的圆形头部。不会出现缠绕头发,万一出现也易清除。

对比文件2为x.X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3年5月5日。其公开了一种磁疗梳,由梳壳、钢丝梳针和梳壳内的磁体组成,所说的梳壳由梳底和梳盖组成,梳底和梳盖凸缘上有凹凸连接滑槽,梳盖面均布钢丝梳齿伸缩孔,梳底凸缘内有调距滑槽,梳壳内有梳托,梳托面上有与梳盖面上的梳齿孔对应的梳齿孔,钢丝的梳齿穿过梳盖和梳托上的梳齿孔嵌在梳托内的胶垫里,胶垫背面粘贴薄钢片,薄钢片背面吸附磁体,梳体外缘有与梳底凸缘内的调距滑槽构成运动副的滑柱。相对转动梳底与梳盖,可使钢丝梳齿伸缩和调节磁体与梳齿端及梳底之间的距离及磁感应强度的大小,从而适应不同使用者及不同穴位的磁疗要求,提高磁疗效果,还便于携带。

对比文件4为x.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0月16日。其公开了一种按摩梳子,它主要由梳柄(1)、梳针(2)、小型弹簧(3)组成,小型弹簧(3)安装在梳柄(1)内,且小型弹簧(3)上压装有梳针(2),呈活动配合。梳针可做伸缩运动,梳针的排数可一排、两排、以致多排。在梳头时,使梳针与头部表皮接触,起到按摩头部穴位的作用和保健作用。

2002年4月12日,哈慈公司陈述了意见并补充提交证据5-11,说明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或者已经成为公知公用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2年9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在此基础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12月5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作出第X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x.X号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对比文件1、2、4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主张本发明专利是组合发明。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X组合发明的规定,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是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方案的组合问题,不构成组合发明。原告宋某某关于本专利是组合发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宋某某的诉讼主张及第X号决定的内容,本案涉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5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所述梳针[2]下部的壳体[1]内腔中填充有海绵[9],且所述的海绵[9]托住梳针[2]的根部。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挠性支撑垫元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钢丝的梳齿穿过梳盖和梳托上的梳齿孔嵌在梳托内的胶垫里;对比文件4公开了如下内容:小型弹簧(3)安装在梳柄(1)内,且小型弹簧(3)上压装有梳针(2),呈活动配合,梳针可做伸缩运动。对比文件1的挠性支撑垫元件、对比文件2的胶垫以及对比文件4的小型弹簧的作用与本专利的海绵的作用是相同的。对比文件4梳针的位置与本专利梳针的位置相同。在对比文件1、2、4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即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梳针[2]下部的壳体[1]内孔中填充有海绵[9],且所述的海绵[9]托住梳针[2]的根部。”的技术方案。原告宋某某称被告在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时候,忽略了“所述的定位圈[10]位于壳体[1]的内侧”这一必要技术特征。由于该技术特征中的定位圈与对比文件1中的支撑垫元件的孔洞下端扩大部位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起固定梳针的作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中的支撑垫元件的孔洞下端扩大部位想到“所述的梳针[2]的根部设有径向增大的定位圈[10]”是容易的。而“定位圈[10]位于壳体[1]的内侧”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钢丝的梳齿穿过梳盖和梳托上的梳齿孔嵌在梳托内的胶垫里,胶垫背面粘贴薄钢片,薄钢片背面吸附磁体。本专利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增加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的梳针[2]为铁材料,所述的梳针[2]的根部套有磁环[8],所述的磁环[8]的下底面由海绵[9]托住。本专利将对比文件2中的“钢丝的梳齿”替换为“铁材料”梳针、将“薄钢片背面吸附磁体”替换为“梳针[2]的根部套有磁环[8]”这种替换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而且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容易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增加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的海绵[9]为一整体状。对比文件1中的挠性支撑垫元件和对比文件2中的胶垫都是一整块,在对比文件1、2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上述梳针有一扩大的圆形头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的梳针[2]的外端部为半球形”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有创造性。原告主张本专利解决了磁性的集束问题,磁场很强。因其主张得不到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5与对比文件1、2、4相比较,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要求。

综上所述,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江建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