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谭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文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志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武晓峰、人民陪审员刘美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的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诉称,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不和,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请离婚。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出以下证据:

证据一、石湾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是合法夫妻。

证据二:(2007)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实原、被告经上次撤诉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

证据三: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还打过谭某某的母亲,这些事都经村里面调解过,被告文某现在离家已逾二年。

被告文某未答辩。

对原告向法庭提出的上述证据一、二、三、,合议庭认为,证据1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是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某,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中反映的情况与客观事实相符,应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6月在衡东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谭某,2005年4月18日按农村旧俗举行婚礼,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曾于200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原告撤回起诉,但夫妻关系并没有任何改善。2008年6月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未与家里联系。被告尚留存在原告处的嫁奁有:男式摩托车一辆、台式电风扇一把、被子三床、挑箱一担、大箱一个。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依据上述的事实,本院认为,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特别是被告于2006年下半年外出后,原、被告之间再没有联系,分居的时间已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对庭审中原告只要求被告文某尚留存在原告处的嫁奁抵作小孩部分抚育费、其余抚育费不要求被告承担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是错误的,是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孩谭某(男,6岁)随原告谭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尚留存在原告处的嫁奁(见上述)抵作小孩抚育费,其余抚育费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志勇

代理审判员武晓峰

人民陪审员刘美中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炎春

撰稿:武晓峰;校对:胡炎春;印7份;2010年8月12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