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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李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奥申博钢筋机械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74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7419号

原告南京李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南京众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奥申博钢筋机械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奥申博钢筋机械连接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奥申博钢筋机械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业务部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李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奥申博钢筋机械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涉案实用新型专利“钢筋的等强度连接器”(专利号为:x.X)于2004年11月22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据此于200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李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李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李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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