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诉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278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2786号

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代峰,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27岁,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县京深高速沙河口处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北邢台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彦星,河北邢台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