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代峰,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27岁,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县京深高速沙河口处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北邢台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彦星,河北邢台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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