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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支持女子抚养费纠纷案

时间:2004-10-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3075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学生,现住所(略)。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所(略)。

被告张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继电器低压研究所职工,现住所(略)。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1991年父母协议离婚,规定原告归母亲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元,后根据原告请求每月增至120.00元,2002年原告考入(略)读书,原告代理人现已下岗在家,且身体多病,生活极其困难,因无能力承担原告的教育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支付2004年至2005年二个学期的教育费61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张乙给付原告张甲教育费3000元,于2004年10月起每月在被告张乙工资中给付100元,至扣完止。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国利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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