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东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X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案由:支付专利报酬纠纷
上诉人北京万东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康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驳回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吕某某于2001年8月到万东康源公司工作。
2002年7月10日,名称为“血液回收机的蠕动泵装置技术”的实用新型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该
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万东医疗公司,设计人为王晓庆、吕某某、魏西广、赵广江、李宝明。
2003年6月11日,名称为“超声检测装置”的实用新型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万东康源公司,设计人为李宝明、赵广江、吕某某、魏西广、李群、王晓庆。
2005年4月30日,吕某某与万东康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吕某某称其于2005年5月得知万东康源公司将“血液回收机的蠕动泵装置技术”实用新型专利及“超声检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让给万东医疗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吕某某与万东康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万东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达成本调解协议之日一次性给付吕某某“血液回收机的蠕动泵装置技术”及“超声检测装置”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报酬三万元;
二、吕某某与北京万东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不再有任何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一十元人民币,由北京万东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北京万东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补偿给吕某某,吕某某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一十元人民币,由北京万东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孙苏理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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