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等诉中国石油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363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3636号

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公寓X门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本院于2006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9日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高某、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高某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