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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北京兴奥建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12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1275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奥建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棉花九条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军,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北京兴奥建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4日受理,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作为涉案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及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共四项专利的专利权人,每年均缴纳专利年费,被告在没有专利权人允许下擅自生产和销售以上专利产品,且价格相对低廉,质量无法保证,严重地影响了专利持有人的利益及产品的声誉、商誉和形象,并且在相关网站上提供销售,给原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和极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停止生产、使用、销售有该功能、外观的产品;关闭其相关网站上有关产品的介绍及图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5000元。

被告北京兴奥建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称的侵权是不能成立的,被告所销售的淋浴节水嘴和承压节水嘴是国内公开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及外观设计与原告的并不一样;2、我方并没有生产涉案产品,只是小规模的销售;3、原告的索赔数额没有依据,原告提出的公证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律师费的发票也不是原告本人,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与原告无关;4、我方不构成侵权,不同意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

第x.X号实用新型专利、第x.X号实用新型专利、第x.X号外观设计专利、第x.X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李某某,且上述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于2006年6月14日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到北京市海淀区城华园X号楼X室北京兴奥建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购买了一个连接阀和一个节水嘴,对此,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分别出具了编号为(2006)京二证字第x号和(2006)京二证字第x号的公证书。2006年6月14日原告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分别打开www.x.cn.x.com、www.x.x.cn网站,并打印相关网页,对此,,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分别出具了编号为(2006)京二证字第x号和(2006)京二证字第x号的公证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北京兴奥建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北京兴奥建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某人民币两万三千六百九十元整(含诉讼费三千六百九十元);

二、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兴奥建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本案涉嫌侵权的产品,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删除其在本案所涉及的网站上的销售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网页,并完成其他停止销售本案涉案产品的事务处理工作;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再有其他争议;

四、本调解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人民陪审员高雪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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