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鑫舒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可嘉,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达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告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小梅,北京市翰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新,北京市翰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舒乐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达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鑫舒乐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舒乐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鑫舒乐科贸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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