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贺某某诉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122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12296号

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廷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学辉,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浙江苏某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宝鹤,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浙江杭州金通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于2005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某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某尔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后,被告苏某尔公司在答辩期内就原告贺某某拥有的名称为“防爆防漏节能压力锅”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x.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故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2006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该行政决定的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就该决定提起诉讼,故本院于2006年10月25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在本院受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0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苏某尔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某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旗

审判员任进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高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