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廷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学辉,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浙江苏某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宝鹤,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浙江杭州金通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于2005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某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某尔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后,被告苏某尔公司在答辩期内就原告贺某某拥有的名称为“防爆防漏节能压力锅”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x.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故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2006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该行政决定的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就该决定提起诉讼,故本院于2006年10月25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在本院受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0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苏某尔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某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旗
审判员任进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高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