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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方精达塑管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汇世纪建材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033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03362号

原告北京北方精达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红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汇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10-X室。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牛众诚建材经销部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方精达塑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汇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段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方精达塑管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汇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段某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方精达塑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方精达塑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北方精达塑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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