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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诉无锡丝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114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11452号

原告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裁。

原告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裁。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历励,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X路X号。

被告无锡丝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X镇东绛朝晖弄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迤北红桥市场四层。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小勇,北京市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宁宁,北京市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丝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6元,减半收取2438元,由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人民陪审员杨宝君

二ΟΟ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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