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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诉北京新农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07632号

原告(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瑞士韦登斯维尔CH-8820,斯泰纳赫特雷斯101。

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x,财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俞建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平元,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农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市新农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交易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总经理。

被告淄博新农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开发区北首(金晶工业园北邻)。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淄博新农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营销部副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农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新农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于200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农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新农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9.5元,减半收取,由(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负担1089.7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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