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瑞士韦登斯维尔CH-8820,斯泰纳赫特雷斯101。
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x,财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俞建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平元,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农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市新农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交易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总经理。
被告淄博新农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开发区北首(金晶工业园北邻)。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淄博新农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营销部副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农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新农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于200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农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新农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9.5元,减半收取,由(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负担1089.7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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