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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鄂汉检刑诉[20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鄂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玉莲出庭支持公诉,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2007年1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朱某乙、彭某某、别某丙等二十六人人民币共计1298.1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挥霍,期间返还利息106.35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某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提出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且部分借款已偿还,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数额不准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仙桃市X镇居民朱某乙113万元、彭某某10万元、别某丙82万元、伍某某、邓某丁某妻25万元、陈某戊37万元、陈某己13.5万元、卢某某50万元、涂某某149万元、王某13万元、陈某辛9.6万元、陈某55万元、朱某癸203万元、何某涛4万元、涂某华10万元、许某某49.8万元、秦某30万元、余某某26万元、郭某某181万元、何某某5万元、郭某某40万元、别某某30万元以及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居民邓某庚55万元、仙桃市X镇居民凡某7万元、朱某某14.5万元、天门市X镇居民史某某50万元、潜江市居民丁某某25万元,共计1287.4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挥霍。案发后,陈某甲逃到武汉等地躲藏。2009年8月8日,陈某动到仙桃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朱某癸、朱某乙、别某丙、许某某、何某某、涂某某、郭某某、陈某己、秦某、邓某庚、涂某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陈某甲偿还被骗借款1000余某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前述十一名被害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陈某甲的附带民事起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朱某乙的陈某证实,2009年3月底,陈某甲向其借款,称武汉的亲戚与别某合伙做钢材生意,赚钱给其分利润和买好烟抽。陈某甲刚开始还款很及时,支付的利息也高。此后陈某多次向其借款,并分别某具70万元、54万元、25万元的借条三张,另有20万元借款陈某出具借条。在70万元借条中本金实为63万元;54万元借条中本金实为25万元。同年8月6日,找陈某钱,陈某手机关机,且发现陈某二三十人借过钱,数额高达1600多万元,感到事态很严重,即向派出所报了案。相关事实有陈某甲于2009年7月17日、7月31日向朱某乙出具的借款金额为149万元的三张借条在卷佐证。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5月22日,仙桃市X镇城管队的同事王某打其电话,称陈某甲做生意差钱,要其借给陈10万元,其同意后,王某便坐着陈某甲驾驶的轿车到其家。陈某甲称10万元只借十天时间,绝不让其吃亏。考虑到是同事介绍,自己也认识陈,答应借钱。同月25日上午10时许,其将从农行取出的10万元交给陈,陈某事先准备好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了10.8万元的借条,其中利息为0.8万元,定于6月5日还款。同年6月4日,陈某支付高息为由,又向其借款5万元,出具了5.4万元的借条。此后,经多次向陈某款,同年7月底陈某还了第二笔借款的本息,但第一笔10.8万元的借款本息未还。相关事实,有陈某甲于2009年5月25日向彭某某出具的借款金额为10.8万元的借条佐证。

3、被害人别某丙的陈某证实,陈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其中2009年3月以前,陈某甲向其借的款都已归还,还支付了11.5万元的利息。同年3月5日,陈某甲又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连本带息偿还10.8万元;6月15日向其借款12万元;7月26日借款46万元;8月3日借款16万元。还款期限到后,陈某甲除支付了2.8万元利息外,尚有82万元本金未还。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据的四张借条佐证。

4、被害人伍某某的陈某证实,其与陈某甲系朋友关系。2009年7月18日,陈某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钱,其与妻子邓某丁某给陈某金15万元,陈某具了借条;同年8月4日,陈某提出借10万元,其妻邓某丁某陈某还的2万元利息及10万元本金共12万元借给陈,陈某具了13.5万元的借条。两次借款定于同年8月5日偿还,但至今未偿还。相关事实还有被害人邓某丁某陈某和陈某甲出据的两张借条等证据佐证。

5、被害人陈某戊的陈某证实,其与陈某甲是在赌博场认识的,看到陈某私车、私房,认为陈某济状况相当好,陈某来开的是一辆车牌为鄂M-x号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前不久又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因此陈某资金周转为由四次向其借钱,其都未拒绝,四次共借给陈48万元。2009年8月2日,陈某其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经多次催要,陈某了11万元。所证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甲出据的借条佐证。

6、被害人陈某己的陈某证实,2007年12月的一天,陈某甲找其借钱,称与他人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承诺年息25点,其当时借给陈6万元,定于一年后归还。2008年9月,陈某甲以同样的理由向其借了5万元,承诺每月支付利息0.3万元。经多次催要,陈某具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2009年5月23日,陈某向其借款2.5万元,承诺10天支付0.3万元利息,出具了2.8万元的借条。共计实际借出本金13.5万元,陈某还。相关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甲出具的两张借条佐证。

7、被害人卢某某的陈某证实,从2009年1月开始,陈某甲称投资做生意缺钱多次向其借钱,前后共借款50.7万元,其中有0.7万元的借款未出具借条,此后陈某甲一直未还本金,但共支付了13.1万元的利息。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借条佐证。

8、被害人邓某庚的陈某证实,2009年4月,陈某甲对其称在仙桃搞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向其借款20万元,其当时未借。同年6月5日,陈某次向其提出借款20万元,时间一个月,利息2万元,其同意并借给了陈。此后陈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从其处借款,先后向其出具借条三张。其先后实际借给陈55万元,陈某直未还。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三张借条佐证。

9、被害人涂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5月,陈某甲称其朋友在仙桃开公司,需资金验资,向其借款20万元,时间为一个月,利息3万元。陈某具了借条,约定同年6月4日还款,到期后陈某支付3万元的利息。随后陈某之前的借条作废,出具了新的借条,还款时间定于同年7月4日,到期后,陈某仅支付利息3万元。不久陈某向其借款四次,分别某20万元、36万元、32万元和41万元,前后五次借款共计149万陈某未偿还,仅支付其利息18万元。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借条佐证。

10、被害人史某某的陈某证实,其在汉正街做服装生意,通过别某丙认识了陈某甲。陈某2009年7月先后四次从其处借款95万元,仅还15万元,陈某对部分借款出具了借条。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两张借条佐证。

11、被害人王某某陈某证实,2009年5月,陈某甲称做房地产生意,需要钱投资,向其借款,承诺付高息。同月18日,其借给陈3万元,期限为一天,利息0.2万元,次日陈某还了3.2万元。陈某即又向其借款3万元,未出具借条,后陈某次支付利息0.8万元。同年7月,陈某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借条佐证。

12、被害人凡某某陈某证实,2006年开始,陈某甲称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找其借钱,每5万元月息0.2万元,陈某守信用,每次借钱都很快还清本息。2009年1月至5月,陈某甲又称需要钱周转,向其借款23万元,还了16万元,尚有7万元至今未还。

13、被害人陈某辛的陈某证实,2009年1月至7月,陈某甲以投资办厂缺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向其借款14.6万元,出具了借条。后来陈某了5万元,尚有9.6万元未还。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两张借条佐证。

14、被害人陈某壬陈某证实,2009年7月28日,陈某甲向其借款,承诺支付高息,其借给陈20万元,陈某具21万元的借条一张,其中1万元为利息。同月30日,陈某提出借款25万元,承诺同年8月1日还款28万元,并出具28万元的借条一张。8月2日,其向陈某要借款时,陈某出再借款10万元,加上之前的借款,承诺8月6日还款61万元,并出具一张61万元的总借条。其前后三次向陈某款本金为55万元。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借条佐证。

15、被害人朱某癸的陈某证实,2009年2月,陈某甲称其亲戚在汉口做服装生意,需资金周转,找其借钱,承诺付高息。其借给陈20万元,一个月后陈某了22万元,其中2万元为利息。第二次陈某其借款50万元,承诺借款时间一个月,支付利息3万元;到期后,陈某付了3万元利息。同年5月,向陈某款时,陈某其另借6万元,加上利息4万元,陈某具了一张60万元的借条。同年8月2日,陈某60万元的借条分写成两张借条,一张借条为借款36万元,其中的6万元为利息;一张借条借款为37万元,其中的7万元为利息。期间,陈某甲又向其借款50万元,并于同年7月23日出具53万元的借条一张。7月底,陈某买“宝马”轿车,又向其借款30万元,出具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8月3日,陈某次向其借款50万元,出具54万元的借条一张。8月5日,陈某其借款19万元,未出具借条。其前后共借给陈某甲234万元,其中本金为203万元,陈某未偿还。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向朱某癸出具的五张借条佐证。

16、被害人何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4月底,陈某甲得知其准备在仙桃市X镇X村购买地皮建房,称与村书记关系很熟,要其准备4万元。同年5月4日,其按照陈某甲的要求,要妹夫汪见宏从武汉汇了4万元到陈某农行的卡上(卡号为x),但陈某出具借条。此后陈某仅未办事,也未还款。相关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佐证。

17、被害人涂某华(又名陈X)的陈某证实,其与陈某甲系邻居。2009年5月15日,陈某甲称帮仙桃做钢材生意的老板融资,向其借款10万元,承诺给其买烟和支付高息,并于同月30日出具了借条,后陈某支付利息0.3万元。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借条佐证。

18、被害人朱某某的陈某证实,其与陈某甲都曾做过油漆工,彼此之间很熟悉。2009年5月开始,陈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并承诺支付高息为由向其借过五次钱,还了部分钱,尚有14.5万元未还,因为关系好,也未要求陈某具借条。

19、被害人许某某的陈某证实,其与陈某甲认识十七年了,关系很好。2009年4月,其见陈某甲又盖新房,又购买豪华轿车,认为陈某有钱。同月中旬至同年8月,陈某甲先后9次以每十天支付0.3万元或0.5万元、1万元的不等利息,向其借款49.8万元,除支付利息12.65万元外,本金至今未还。

20、被害人秦某某陈某证实,2009年7月21日,陈某甲称自己放高利贷需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0万元,承诺七天支付利息0.5万元;到期后找陈某款时,陈某了利息,提出一个月后还本金,并出具了10.5万元的借条。同年8月2日,陈某借款20万元,并将宝马轿车抵押其处,出具了20.8万元的借条,其前后共借给陈某金30万元。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两张借条佐证。

21、被害人余某某的陈某证实,其与陈某甲很早相识,2009年5月31日,陈某甲与其妻李彩霞以给他人放高利贷为由找其借款26万元,承诺每月支付高息0.8万元。陈某房产证、“凯美瑞”轿车的行车证及驾驶证做抵押,还让李彩霞及其兄陈某兵在借条上签字、盖手印担保。不久陈某驾驶证、行车证要走。其后来发现陈某押的房产证系陈某父亲陈某福的,抵押的轿车陈某已出售,但借款至今未还。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借条佐证。

2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某证实,2003年其在仙桃市X镇建房时,陈某甲帮其做过油漆。2005年,陈某其借款2万元,后连本带息还清,认为陈某信用。2008年3月,陈某妻子李彩霞到其家借钱,称搞工程和做油漆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借款58万元,承诺支付5%的月息,同年10月还清,陈某妻二人在借条上签了字。期限到后,陈某钱还,就按约定5%的月息,即每月利息2.9万元,给其另出具了一张81.2万元的借条,这其中包括58万元的本金。后来陈某各种理由不断向其借款,并将自己名下的一份房产证和一份林权合同书做抵押。2009年5月10日,其要陈某妇共同出具了一张总借条,借款数额为244万元,其中本金141万元,利息103万元。此后陈某几次向其借款共计本金50万元,其中包括陈某妻李彩霞借款10万元,均出具了借条,陈某后一共支付了利息27.8万元。同年8月6日,听说陈某妇跑了,才知道自己的钱被骗了。相关事实,有陈某甲以其夫妇名义出具的借条和陈某押的《古堤村X路绿化带林权地段转让合同书》、伪造的一份仙房权证毛字第x号房产证、协议书等书证佐证。

2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某证实,其与陈某甲系姑舅老表关系,2008年12月11日,陈某其借款10万元,用三个月支付1.5万元利息,陈某具了一张11.5万元的借条,直到2009年7月底才还了5万元本金,余某未还。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借条佐证。

24、被害人丁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7月28日,陈某甲向其借款25万元,出具了一张26.5万元(含利息)的借条。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借条及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佐证。

25、被害人郭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7月30日,陈某甲以需要资金周转,承诺支付高息为由向其借款40万元,并出具42万元的借条一张,此款陈某还。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借条及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佐证。

26、被害人别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7月初,陈某甲以开办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69万元,期间陈某付利息18.5万元。后陈某向其出具了两张借条,一张借条为借款22万元,另一张借条为借款11万元。此两张借条中有本金30万元陈某还。相关事实,有陈某甲出具的两张借条及中国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客户通知单、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佐证。

27、证人李彩霞(陈某甲之妻)的证言证实,其与陈某甲于2001年农历正月初八结婚,婚后与陈某哥哥、嫂子住一起,后陈某油漆赚了几万元钱,还了外债,并于2005年9月在仙桃市X镇X村盖了一栋两间两层楼房。2006年陈某甲开始赌博,赢了一些钱,装修了房子,购买了轿车,并有一些积蓄。不久陈某博将积蓄花光,夫妻二人无经济收入,经常吵架。2009年7月底,其发现涂某某借给陈30多万元,同年8月5日晚,涂某某、邓某庚到家中找陈某甲时,邓某陈某甲借了他50多万元,涂某陈某他处共借款150万元。次日,在其追问下,陈某甲对其说在外借款1000万元左右,很多人找其逼款。其感到事情很严重,当即将其子交给陈某哥哥陈某兵后,与陈某甲乘车逃往仙桃、武汉躲藏。同月8日,陈某毛嘴派出所打电话后,二人随即乘车返回仙桃,向等候的民警投案。

2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办案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福卡4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2张、中国邮政储蓄绿卡2张。经查询,上述银行卡存款总额为435.63元。相关事实,还有银行存取款账目明细佐证。

2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及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陈某甲的相关身份等情况。

30、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7年9月1日、2008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因赌博先后两次被行政拘留、罚款的事实。

3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32、(2010)汉刑初字第16-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撤诉。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被害人卢某某50.7万元的事实,经查,陈某甲骗取卢某某50万元的事实,有卢某某出具的借条证实,陈某甲亦有供述,足以认定。但另0.7万元仅有卢某某的陈某证实,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诈骗郭某某191万元的事实,经查,其中的10万元系陈某甲之妻李彩霞向郭某某的所借,陈某甲并未参与,该10万元不能认定系陈某甲诈骗所得。

关于被告人陈某甲提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及指控的部分数额不准的辩解意见,经查,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既未从事任何某业,又无任何某济收入和偿还能力的情形下,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的方式骗取朱某乙、朱某癸、许某某等二十六人共计1287.4万元,用于偿还债务、赌博及挥霍的事实,不仅有二十六位被害人的陈某、证人李彩霞、陈某某等证人证言的证实,还有相关书证及陈某甲的多次供述佐证,其主观上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以虚构事实、高息利诱等手段骗取他人信任后,使他人主动交出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足以认定。故对陈某甲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高息利诱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某大,情节特别某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准确,予以纠正。陈某甲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某军

人民陪审员阳新章

人民陪审员丁某祥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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