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某,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鄂岩松,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新思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一号硅谷电脑城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海新思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新思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6年11月14日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海新思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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