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略)号
原告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哲,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男,X年X月X日生,石家庄市X区盛华书社业主,住(略)-X-X。
委托代理人刘文章,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与被告闫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享有奥地利作家托马斯。布热齐纳创作的《超级版冒险小虎队》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2005年5月17日,原告和公证人员在被告经营场所购得《超级版冒险小虎队》丛书,经鉴别为盗版书籍。被告销售上述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略)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2003年7月,德国(略)出版社将《冒险小虎队(超级成长版)》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授予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双方约定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在合约签署18个月内出版作品,时间最晚为2004年12月31日,否则合约将自动无效,所有已授予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的版权将自动停止,并回归德国(略)出版社。2005年1月,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了《冒险小虎队(超级版)》丛书。根据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冒险小虎队(超级版)》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故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树志
审判员程存杰
审判员高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月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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