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戴恩郡。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泓,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一星,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723C。
法定代表人翦某某。
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水贝石化小区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诉被告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