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田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陕西沸腾鱼香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街南段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沸腾鱼香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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