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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007)一中行初字第9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行初字第94号

原告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连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子军,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毅,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保赐利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06]第X号《关于第x号“永得丽”商标争议裁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1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立邦涂料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保赐利公司于2007年3月5日以其与第三人立邦涂料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赐利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侯某恒

人民陪审员刘元霞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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