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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007)高行终字第1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行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创思科技有限公司(x),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路镇邮箱X号(P.O.x,x,x,x)。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加拿大派拉多保安系统有限公司(x.),住所地加拿大魁北克省圣欧斯达工业大街X号(x.,St.-x,x,x,x)。

授权代表x,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创思科技有限公司因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创思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07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创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适当,其请求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创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创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创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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