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榆树大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军,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某甲因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侯某甲又于200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侯某甲撤回上诉的理由适当,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侯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侯某甲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侯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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