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侯某甲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007)高行终字第3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行终字第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榆树大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军,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某甲因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侯某甲又于200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侯某甲撤回上诉的理由适当,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侯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侯某甲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侯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孙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