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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康利石材有限公司诉北京康利胶印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123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12344号

原告深圳康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镇李朗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祁平,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康利石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康利胶印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后营甲X号院西楼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深圳康利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康利胶印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2日予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07年10月24日原告深圳康利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康利胶印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康利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康利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康利胶印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元,减半收取二百五十元,由原告深圳康利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乔平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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