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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99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9921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疆,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成翰,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南营房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ΟΟ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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