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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物美方庄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209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0932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疆,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成翰,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物美方庄东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饮马井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物美方庄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某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丁京莉

人民陪审员张金芳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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