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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1975年6月生。

委托代理人高立林,河南冠南(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男,1973年6月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立林、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199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2月2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2月12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周XX。由于双方婚前没有任何接触,缺乏应有的了解,加之在父母的极力催促和劝说下,才勉强同意的婚姻。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一直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还有赌博恶习,经常参与赌博,夜不归宿,为偿还赌债,被告找原告要钱,若不给他,即又打又骂,对孩子、对家庭不管不问,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300元子女抚养费。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被告于1997年8月在深圳打工时相识,1998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儿取名周XX,一家三口生活虽然拮据,但其乐融融。由于被告从2010年1月起,长期居住在外,双方无法相互沟通,是导致夫妻感情变化的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了孩子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2月2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2月12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周XX。婚后,因被告常与他人打牌,双方为此发生吵打,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一家“完美”专卖店,被告认可在经营期间所欠债务x元,对共同财产和其他债务持不同意见,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庭审中无法核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爱好不同,遇事缺少沟通。加之被告时常打牌,在原告多次反对的情况下,被告未能改变态度。为此,双方时常发生吵打,矛盾不断加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鉴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原、被告提供再次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承友

二O一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杨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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