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4-301。
委托代理人程龚,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雪飚,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满族,1970年3月26日产生,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住(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龚、白雪飚,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以熊猫咪为搭档创作公益作品,于2003年4月21日为抗击“非典”专门创作了一幅名为“阻击非典保卫家园”的作品,表达了“以坦然和轻松的心态来面对‘非典’这场严峻的战斗”的思想。被告主办的《世界知识》杂志在刊登《“非典”:提醒关注“社会危机”》一文时,使用原告的作品作为配图,没有标明作品名称、没有署名、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复制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向原告支付使用作品的报酬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x元。
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辩称:原告的作品已经公开发表,且其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被告主办的《世界知识》杂志是合法刊物,依法有权转载已发表的作品。被告转载原告未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不构成侵权,只需按照规定向原告支付合理的报酬并在《世界知识》杂志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于理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赵某某于2003年4月拍摄完成抗击“非典”公益宣传图片,用计算机对该图片进行后期制作,在图片上方添加作品名称即“阻击非典保卫家园”、在图片左下角添加“赵某某和熊猫咪”字样。该图片于4月21日12时53分在新浪网(x.com.cn)上发表,图片下方有“图为艺术家赵某某创作的抗击非典公益宣传图片”字样。5月7日的《解放日报》、5月8日的《北京青年报》、6月2日的《南方都市报》等报刊分别登载了该作品。
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X年4月30日付印、5月16日出版的2003年第10期《世界知识》杂志在其刊登的《“非典”:提醒关注“社会危机”》一文中,将原告的“阻击非典保卫家园”图片作为该文的插图。被告使用该图片时删除了图片上方的作品名称即“阻击非典保卫家园”及图片左下角的“赵某某和熊猫咪”字样,且没有注明该图片的作者,亦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原告为进行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400元、交通费60元并聘请了律师。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证处(2003)京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2003年第10期《世界知识》杂志、5月7日的《解放日报》、5月8日的《北京青年报》、6月2日的《南方都市报》、北京市公证处收费收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拍摄方式创作完成名称为“阻击非典保卫家园”的摄影作品,于2003年4月21日将该作品发表在新浪网上,发表时作品的表现形式是在摄影作品上方添加了作品名称并在作品左下角添加作品人物名称,作品署名为赵某某。原告作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X年5月16日出版的《世界知识》杂志将原告的“阻击非典保卫家园”摄影作品作为文章插图使用,使用前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时没有以合理方式注明作者姓名,且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害了赵某某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被告提出,原告作品在首次刊登时没有作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转载、摘编的声明,因此其他报刊可以在不征求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转载该作品。对此,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只有在报纸、期刊上发表时,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其他报刊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转载。但本案中,原告是在网络上发表的涉案作品,而网络与报纸或期刊属于不同形式的媒体,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未经许可进行转载的规定在此并不适用,因此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应承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本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被告在大致相同的范围内向原告致歉及消除影响;并根据原告作品的影响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参照国家版权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规定的稿酬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为本案诉讼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使用作品的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用作《“非典”:提醒关注“社会危机”》一文的插图,其使用方式与原告创作该作品时的初衷并不矛盾,虽然被告在使用时删除了图片上方的作品名称及图片左下角的“赵某某和熊猫咪”字样,但并没有对原告摄影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也没有产生对原作品内容、观点、形式进行歪曲、篡改的后果,因此不存在侵害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事实。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世界知识》杂志上刊登向原告赵某某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世界知识出版社负担);
二、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经济损失一千二百元;
三、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合理诉讼支出一千元;
四、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3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负担25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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