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汇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一,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图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丹桂苑工业小区B幢。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被告北京朝阳静安庄综合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里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本院在审理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新图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静安庄综合市场中心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5元,由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92.5元(已交纳)。
审判长夏俭军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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