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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教育世纪》编辑部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614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6148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旅顺口区支行干部,住(略),现住址大连市旅顺口区X街X号602。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盘古法律服务所主任,住(略)。

被告《教育世纪》编辑部。

被告人民日报出版社。

何某某诉《教育世纪》编辑部、人民日报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2001年10月,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教育世纪》第1辑中刊载了《直取“1+1”之探索——用演绎数论对哥德巴赫猜想的证明》一文,该文剽窃了我撰写的《基原素数论》一书中关于破解“哥德巴赫猜想(1+1)”的“回折双筛法”,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因此起诉要求《教育世纪》编辑部和人民日报出版社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起诉必须有适格的被告。鉴于《教育世纪》编辑部和人民日报出版社并非独立的法人,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何某某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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