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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出版社与万某等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终字第018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终字第01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房德权,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紫图图书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紫图图书有限公司美术编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紫图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万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陕西师范大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社长。

以上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紫图图书有限公司编辑,住北京市朝阳区曙光里小区X号楼。

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与被上诉人万某、宋某、北京紫图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图公司)、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陕西师大出版社)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作出的(2003)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房德权、王某、被上诉人万某、宋某、紫图公司、陕西师大出版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原审诉称:该社于2002年1月出版了王某(笔名一直)所著的《藏地牛皮书》(以下简称《藏》),该书的版式设计综合运用了多种设计元素,成为该书特色性标志。2003年6月,该社发现万某设计封面、宋某设计装帧、紫图公司策划并制作、陕西师大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徒步穿越》(以下简称《中》)一书的设计风格与《藏》极为雷同。该社认为万某、宋某、紫图公司、陕西师大出版社共同侵犯了其对《藏》所享有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x.8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万某、宋某、紫图公司和陕西师大出版社原审辩称:相关设计元素是公知的,《中》没有抄袭《藏》的封面设计与内文版式,未侵犯中国青年出版社对该书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未给中国青年出版社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故不同意中国青年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1月,中国青年出版社依据与王某(笔名一直)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出版《藏》一书。该书为1/20开本,采用内、外封形式,书中注明“图文作者:一直”、“图书设计:一直”。此前,双方曾就王某为该书设计封面和内页签订协议,但未就该设计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

2003年1月,陕西师大出版社出版《中》(第1版)。面世的书为1/32开,有两种封面形式,其中一种为内、外封形式,版权页注明“封面设计万某”、“装帧设计宋某”、“制作北京紫图图书有限公司”。同年5月,陕西师大出版社又出版该书的第2版,为1/16开本,采用内、外封形式,在内封面与内封底处增加了“ZITO”与“读行天下”字样,内文版式与第1版基本无差异。该书版权页注明“装帧设计万某宋某”、“设计制作紫图图书有限公司”。

万某系紫图公司董事长,宋某系该公司美术编辑。诉讼中该二人提出上述设计是受紫图公司委派所进行的职务工作,紫图公司对此认可。

经比对,《藏》与《中》在版式设计上存在以下异同:

1、均对每页页边采取手撕效果处理,但颜色不同。2、页码均在页面顶角外侧,且均用手绘圆圈圈住数字,但笔划粗细、数字字体不同。3、内文均是大标题用大宋,正文用中宋,小字和说明用楷体,但页面内各种字体的数量、字号、搭配及相对位置均有差异。4、均有部分章节的标题字体被图案化处理,并紧贴于页面外侧,但具体适用的章节、字体变化的情况不同。5、均使用了箭头这一设计元素(含多箭头的排列组合),但使用频度、使用方式、所在页次均无规律,相应页面中箭头的颜色、箭头头尾比例与尾部细节、外轮廓、朝向、排列方式、功能、与图文及其他设计元素的搭配等也存在差异。6、均在部分页面中使用粗砺线条及粗砺线条组成的线框,但线条的数量与组合方式、线条对页面划分的结果、线条及线框与页内文字、图片、其他设计元素的搭配均有所不同。7、均有用手绘圈圈住个别文字的页面,但手绘圈的颜色、数量、位置、用途等有所差异。8、均对部分图片周边进行效果处理,但手撕效果的细节、图片周边粗砺效果框的形状、不规则色块在图上的位置及占图比例、不规则边色块衬图的范围等均存在差异。9、均在部分页面上运用色块,包括手撕边效果的色块置于版面一侧,上面叠放图片;手撕边效果的色块跨页水平或垂直置于版面中间;页面文字上整体铺斑驳色块;随意勾画不规则边色块作为版面装饰;不规则边色块衬托在部分文字下;斑驳效果的方形小色块衬在标题下;不规则边色块加框为大标题底色等,但相应页面内色块颜色、形状、在版面中所处的位置、与图文、粗砺线条、箭头等设计元素的搭配关系均不同。10、均将部分段落的序号图案化,并处理成淡灰置于正文文字下,但数字字体、与页内图文及箭头等元素搭配的情况均有所不同。11、均有改变段内个别文字字体和字号的页面,但相应页面内所选用的字体、字体变化的种类与数量、页内留空情况等不同。12、均有文字斜排页,但文字数量、排列方式、倾斜角度均有差异。13、均有对部分文字采取木刻印章效果的页面,但字的大小、颜色、印章的形状及所在位置均有差异。14、均有手绘地图页,包括占一页的上色地图、占两页的色块衬底地图、黑白无边图等,但图所在的页次、位置(包括与说明文字的相对位置)、图的色彩种类等不尽相同。15、均在部分页面内的短语旁标注图案化的感叹号,但形状、色彩以及与相关文字的关系不同。16、整体而言,上述各种设计元素的设置均无规律可循,各页面内所选择适用的设计元素的数量、种类、与图文的搭配情况等均存有差异。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藏》的内文版面格式不仅存在文字斜排与变形等特点,还汇集了箭头、粗砺线条、色块等多种设计元素,其版式极富个性化色彩。作为该书的出版者,中国青年出版社依法对该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中》的版式同样采取自由设计方式,也结合书的内容,采用箭头、粗砺线条、色块、文字斜排与变形等设计元素,在版式设计思想与风格上与《藏》有些近似。但是,设计思想、设计风格以及各种设计元素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出版者对出版物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也仅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按原样复制,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从对比情况看,总体而言,相同的设计元素在《藏》与《中》中使用的频度、位置、组合形式、与图文的搭配方式均存在差异。就采用某一相同设计元素的页面而言,不仅该设计元素的具体形状、颜色、适用位置等细节存在差异,而且该元素与页内图文以及其他元素之间的搭配形式也有所不同。因此,《中》并没有达到复制使用《藏》版式的程度,没有侵犯中国青年出版社对《藏》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书的开本、封面、书脊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版式设计的范畴,其中具有独创性的封面,应视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而给予著作权保护,出版者对出版物的封面设计并不当然的享有专有使用权。《藏》的内、外封均是王某设计完成的,中国青年出版社与王某并没有在设计制作协议中对其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故即便《藏》的内、外封分别构成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也是设计人王某,中国青年出版社既不是著作权人也没有基于授权而获得专有使用权。因此中国青年出版社就《藏》封面设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中国青年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将两书版式设计元素逐个对比的比对方法错误,应采用整体比对。《中》的版式设计不仅从整个设计思想、设计风格抄袭了《藏》,而且对具体的设计元素在版面上的组合编排进行了剽窃,侵犯了上诉人对《藏》所享有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关于封面设计问题,虽然王某与中国青年出版社未就封面设计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但该社对《藏》享有专有出版权,对封面设计也应享有专有使用权,因此该社有权就此主张权利。

被上诉人万某、宋某、紫图公司和陕西师大出版社同意原审判决并共同辩称: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设计元素是公知的,《中》与《藏》的版式设计并不相同。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审通过对涉案两书的版式局部逐个对比的方法得出二者存在差异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其比对方法不当,应当采取整体比对的方法。且原审判决有关外封、内封的表述不当,外封应称为“护封”,内封应称为“封面”。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制作出版的《中》是否侵犯了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对《藏》所享有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上诉人能否就《藏》封面设计主张专有使用权问题。

首先,关于《中》是否侵犯了上诉人对《藏》所享有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不利于出版业的发展。通常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仅仅表现为专有复制权,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按原样复制或进行少量改动后复制使用其版式设计。《藏》的版式设计为自由版式设计,在文字排列方式多样化方面具有个性化特点,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作为该书的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从总体看,《中》的版式设计风格与《藏》确有相近似之处,但其并未构成对《藏》的简单复制或略微改动后的复制,并未侵犯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所享有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主张二者整体设计相近似,侵犯了其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上诉人能否就《藏》护封、封面等装帧设计主张权利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禁止他人再次出版该作品的权利,因此专有出版权仅赋予出版社出版作品及禁止他人出版该作品的权利,其权利并不当然延及相关装帧设计。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藏》的护封、封面、扉页、书脊等装帧系由王某设计的,但王某与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双方所签协议中,并未对相关设计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中国青年出版社无权就此主张相关权利。故上诉人主张根据双方所签协议其已取得了《藏》的专有出版权,即当然取得了相关装帧设计的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258元,均由中国青年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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