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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语文出版社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2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中华语文出版社,住所地台北市X路三段X号3-X楼。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勇,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良珍,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住所地西安市南郊陕西师范大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版权代理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住(略)。

原告中华语文出版社诉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华语文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良珍,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沙某某,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华语文出版社于2004年6月7日以需要时间补充有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华语文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语文出版社撤回对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中华语文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李某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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