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A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运新,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海波,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于2004年8月16日受理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有发行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3元,减半收2017元,由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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