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河北万利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英岭,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精彩无限连销公司副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被告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被告河北万利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0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被告河北万利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撤回对被告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被告河北万利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六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负担一千九百八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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