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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崇内百佳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1127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11277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

被告北京崇内百佳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内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崇内百佳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0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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