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歌手,住(略)。
原告陈某(曾用名陈某凡),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歌手,住(略)。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河沿X楼X门X号。
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剑英,北京市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盈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武汉市X路X号有色金属大厦7-X楼。
被告北京影帝音像制品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队X号。
法定代表人时某,该经销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陈某诉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武汉音像出版社、北京影帝音像制品经销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胡某某、陈某于200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某、陈某以涉案的《扑朔迷离》和《我怎么可以挽留》并非其创作,《烟》、《海》和《冷酷到底》的歌词并非其独立创作为由,申请撤回对上述歌曲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某某、陈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普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