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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等诉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110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11097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歌手,住(略)。

原告陈某(曾用名陈某凡),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歌手,住(略)。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河沿X楼X门X号。

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剑英,北京市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盈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武汉市X路X号有色金属大厦7-X楼。

被告北京影帝音像制品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队X号。

法定代表人时某,该经销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陈某诉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武汉音像出版社、北京影帝音像制品经销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胡某某、陈某于200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某、陈某以涉案的《扑朔迷离》和《我怎么可以挽留》并非其创作,《烟》、《海》和《冷酷到底》的歌词并非其独立创作为由,申请撤回对上述歌曲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某某、陈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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