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歌手,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剑英,北京市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盈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北京影帝音像制品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队X号。
法定代表人时某,该经销部经理。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胡某某创作了歌曲《叶子》、《三秒钟》的词曲和歌曲《烟》的曲。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简称纪元公司)未经胡某某许可在其复制的盘面名称为“流行至尊华声经典”的VCD光盘中使用了上述歌曲,且未支付报酬。北京影帝音像制品经销部(简称影帝经销部)销售了该VCD光盘。胡某某认为纪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享有的词曲著作权,故起诉要求纪元公司停止侵权,不再复制、发行涉案光盘,并向其移交或销毁已经制作的涉案光盘,赔偿经济损失5千元;要求影帝经销部停止销售涉案光盘。
纪元公司和影帝经销部承认上述事实,愿意承担停止侵权、赔偿一定经济损失的责任,并表示同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涉案的侵犯胡某某著作权的VCD光盘;
二、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赔偿胡某某经济损失五千元(于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前付清);
三、北京影帝音像制品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侵犯胡某某著作权的VCD光盘;
四、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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