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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

被告王某

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被告为周转向原告数次借款共计人民币7.0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均立有借条。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8万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其实际借款6.98万元,2008年4月11日借条下半段兰色圆珠笔字样非其书写,故该1000元不认可。6.98万元中,其已还款1.6万元,其中8000元有原告出具的收条。现只同意还款5.38万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出具的借条原件七张,证明被告7.08万元借款之实并解释2008年4月11日借条下半段兰色圆珠笔字样是原告书写,因借款时身边没纸,是被告让其回去证明。被告经质证,除对2008年4月11日借条下半段兰色圆珠笔字样有异议外,对七张借条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被告坚持上述答辩意见,提供了2003年8月12日原告出具的收条原件一张,证明8000元还款之实。原告经质证,对收条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该款系被告归还其2001年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部分,与系争款无关,所以时间是2003年,目前2万元已还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被告因需向原告七次借款累计6.98万元,每次,被告均立借条。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7.08万元,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佐证,其中1000元系原告书写、被告不认可,该1000元,法院不作为借款认定,被告实际借款额为6.98万元。庭审中,被告坚持已还款1.6万元,提供了原告出具的8000元收条原件佐证,另8000元还款被告无依据,而该收条时间为2003年,远远早于借款日期,故原告解释合理,被告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6.98万元的还款之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某借款人民币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据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人民币13元,被告王某负担人民币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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