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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富都商行诉北京京旺工贸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638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6382号

原告北京鑫富都商行,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玉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鑫富都商行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京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C-X室。

法定代表人雷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宗龙,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某强,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富都商行与被告北京京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旺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鑫富都商行的委托代理人余玉秀、魏某,被告京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宗龙、雷某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鑫富都商行诉称:根据我公司商品销售群体主要为来国内旅游的日本游客的特点,我公司构思并委托北京美友公司制作出北京旅游观光图,提供给旅行社向日本游客发放,以达到宣传、推销商品的作用。同时该地图符合游客需要并配以日语,受到了日本游客的喜爱。多年来我公司借此宣传手册与旅行社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商品年销售量百万元以上。2004年,被告未经我公司许可,翻版制作了我公司的北京观光图,印刷于该公司的商品宣传手册上,以同样方式提供给部分旅行社及其导游来推销商品,抢占了我公司拥有的部分市场,给我公司销售带来极大冲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京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京旺公司:1、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公证鉴定费5000元;3、承担我公司支出的律师费x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鑫富都商行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北京鑫富都商行商品宣传手册(后附北京部分市区图);2、(2004)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3、(2004)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4、华夏司鉴中心(2004)文检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5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日语部函;6、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入境旅游公司日本部函;7、中国旅行社总社函;8、北京美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说明;9、北京蓝驰星印刷有限公司证明;10、公证费发票;11、鉴定费发票;12、律师费发票。

被告京旺公司辩称:北京鑫富都商行对本案争议的地图不享有著作权,故不同意北京鑫富都商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京旺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北京城特色旅游图(后附北京城区详图);2、北京德安鑫商贸公司商品宣传册(后附北京市街道图);3、瑾虹公司商品宣传册(后附北京市市区图);4、上海旅游宣传册(后附上海市市区图)。

经审理查明:

北京鑫富都商行与京旺公司均从事向来华旅游日本游客销售中国特产商品的业务,在经营中向游客提供带有地图的宣传手册是该行业惯常的经营手法。2002年12月,北京鑫富都商行委托北京蓝驰星印刷有限公司制作北京街X路图电子文件,该公司根据北京鑫富都商行提供的设计要求、思路及基本内容,为北京鑫富都商行制作了北京街X路图电子文件,双方约定该电子文件所有权利归北京鑫富都商行所有。同月,北京鑫富都商行委托北京美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商品宣传手册,该宣传手册主要面对日本来华旅游的游客,要求一面为北京鑫富都商行经销的商品名称、价格及图片,另一面为北京部分市区图。北京美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鑫富都商行提供的北京街X路图上加注了日文,制作完成了北京部分市区图。双方约定该宣传手册所有权利归北京鑫富都商行所有。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保存在北京美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内的北京部分市区图电子文件进行了公证,该文件建立时间为2002年12月。

该宣传手册制作完成后,北京鑫富都商行将其提供给经营日本游客来华旅游的项目的旅行社,有关旅行社认为该宣传手册清晰美观并含有北京地图,对该宣传手册评价较好。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存放于中国妇女旅行社总社日本部内的北京鑫富都商行宣传手册及京旺公司宣传手册进行了公证,京旺公司向中国妇女旅行社总社日本部提供的宣传手册一面为京旺公司经销的商品名称、价格及图片,另一面为北京部分市区图,该图与北京鑫富都商行的宣传手册中的北京部分市区图一致。2000年9月27日,经北京鑫富都商行申请,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双方宣传手册上北京市部分市区图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京旺公司宣传手册上北京部分市区地图是通过翻版北京鑫富都商行宣传手册印刷而成。京旺公司表示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京旺公司一方面表示该公司宣传手册中的地图系依据中国地图出版社X年9月第一版的北京特色旅游图制作,另一方面称该公司只是要求宣传手册印刷厂家加印地图,并未委托他人制作该图。中国地图出版社X年9月出版的北京特色旅游图书号x-5031-3111-X/Y.1550,审图号:京S(2002)X号。该地图中北京城区详图部分,大致涵盖了北京六环以内地区分布情况,与北京鑫富都商行宣传手册上地图相比较,两者三环以内地区地理要素轮廓、主要街道分布、比例尺等基本相似,但北京市区详图所包含的内容较北京鑫富都商行制作的地图精确,其饭店、餐厅标识与北京鑫富都商行制作的地图不同,且图例中不包含商场、和繁华街道。北京鑫富都商行的宣传手册上北京部分市区图由两部分组成:主图与附图。附图又包括两部分:地铁一、二号线站名图、图例。图例用H标示饭店、用R标示餐厅、用S标示商场、用D标示地下铁、用长方型条块标示繁华街,并配以不同的颜色。主图大致涵盖了北京三环以内地区分布情况,除标注该地区X街道、公园等地名外,主要标注饭店、餐厅、商场、商业街等大致位置。该观光图主要采用中文繁体字标注,但对部分商场、饭店直接用日文标注,全图未注明比例尺。

另查,北京鑫富都商行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鉴定费3000元、律师费x元。北京鑫富都商行要求京旺公司赔偿,未提交其实际损失或京旺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北京鑫富都商行提供的证据1一12,被告京旺公司提供的证据1-4在案佐证。

本院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地图是指运用数学法则和符号系统并经过制图综合将地表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诸要素表现在平面上,以表达它们地理分布及其空间与时间上的相互制约、内在联系和动态的图形。广义的地图包括普通地图、专题地图、示意图,其中示意图是指借助简单的点、线、几何图形和注记等符号来说明较为复杂的事物及科学原理或为显示事物的具体形状或轮廓而绘制的略图,普通地图、专题地图的制作,应取得有关的测绘资质或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北京鑫富都商行制作的宣传手册中附带的北京部分市区图应属示意图范围。首先,北京鑫富都商行制作的宣传手册,主要目的是宣传该单位经销的商品,而不是介绍北京的交通或地理状况;其次,该图标示的街巷分布比较简略,只标示了北京市区部分主要干道,且未标明比例尺;第三,该图所标示的单位及街道名称只能概略表示相关的地理位置,精确度差。

北京鑫富都商行委托他人制作了宣传手册,并取得了该宣传手册的所有权利,针对该宣传手册主要面对日本游客的特点,该商行在宣传手册中附带的北京部分市区图中重点标记了饭店、餐厅、商场、繁华街道、旅游景点等游客比较关注的内容,并采用繁体字或日文进行标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该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京旺公司主张北京鑫富都商行制作的北京部分市区图侵犯他人著作权,并提供了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北京市区详图加以佐证。一般来说,地图作为一种科学作品,其内容往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表现其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鑫富都商行制作的北京部分市区图与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北京市区详图反映的是同一地区内各个单位及交通线路的客观位置,其内容不可避免地相同或近似,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通过对比两张图的内容,可感觉二者在地理要素轮廓、主要街道分布、比例尺等方面虽有近似之处,但二者在选择地理信息、资料的编排及表现上有较大的区别,故无法认定北京鑫富都商行制作的北京部分市区图对他人作品构成侵权。退一步来说,即使北京鑫富都商行制作的北京部分市区图是利用他人的底图创作出的作品,因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北京鑫富都商行对该图独创部分仍享有受著作权,其他人亦不得随意侵犯,故对京旺公司以此为由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有关权利人如认为北京鑫富都商行侵犯其权利,可另行主张。

京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经许可复制了北京鑫富都商行宣传手册中的北京部分市区图,侵犯了北京鑫富都商行对该图享有的著作权,故对北京鑫富都商行要求京旺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合理开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方式,本院根据案情酌情予以判定。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予以判定。首先,北京鑫富都商行未提供其因京旺公司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京旺公司的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供其用于制作该图所支出的费用;其次,北京鑫富都商行与京旺公司均从事向来华旅游日本游客销售商品的业务,在经营中向游客提供带有地图的宣传手册是双方所在行业惯常的经营手法,一份精美的宣传手册当然会起到吸引顾客的作用,但决定性因素还应是双方所经销的商品的质量;第三,北京鑫富都商行为制止京旺公司侵权支出了相关费用,部分费用明显过高。综上,本院将根据该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合理费用支出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京旺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作、发放含有原告北京鑫富都商行享有著作权的北京部分市区图的宣传材料;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京旺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鑫富都商行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市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京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京旺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鑫富都商行经济损失、合理开支二万三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鑫富都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十元(原告北京鑫富都商行预交),由原告北京鑫富都商行负担三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京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七千零六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李颖丽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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