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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泽桥音像销售中心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1024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10243号

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75档。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冰心,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泽桥音像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经理。

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大圣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泽桥音像销售中心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圣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泽桥音像销售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圣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泽桥音像销售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吴亚琼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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