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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谷分公司等侵犯专有发行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1409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14098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毅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谷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路X号(民营科技园内)。

负责人杨某某。

被告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星文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客隆平谷分公司)、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客隆公司)侵犯专有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星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客隆平谷分公司和天客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被告天客隆平谷分公司和天客隆公司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星文公司诉称:依据权利人授权,原告享有《毕业纪念册》、《第二天堂》、《温暖》和《宋祖英音画珍藏》(《飞》、《望月》、《龙船调》音乐专辑)光盘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被告天客隆平谷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公开销售《毕业纪念册》、《江南》、《温暖》和《飞》的盗版制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被告天客隆公司作为被告天客隆平谷分公司的总公司,依法对被告天客隆平谷分公司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天客隆平谷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毕业纪念册》盗版CD、《江南》盗版CD、《温暖》盗版CD和《飞》盗版VCD的侵权行为;2、天客隆平谷分公司在《北京日报》向原告赔礼道歉;3、天客隆平谷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4、天客隆平谷分公司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958元;5、天客隆公司对诉讼请求第3、4项承担连带责任;6、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天客隆平谷分公司和天客隆公司均未答辩。

原告广东星文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毕业纪念册》、《第二天堂》、《温暖》和《宋祖英音画珍藏》(《飞》、《龙船调》、《望月》音乐专辑)的正版制品;2、《飞》、《龙船调》、《望月》的专有发行权授权书;3、《江南》的专有发行权授权书、证明、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证明;4、《温暖》的专有发行权授权书及证明;5、《毕业纪念册》的专有发行权授权书;6、(2005)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7、公证封存的《毕业纪念册》盗版CD、《江南》盗版CD、《温暖》盗版CD和《飞》盗版VCD;8、公证费发票;9、工商查询费发票;10、发票及销货凭单;11、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12、《飞》、《龙船调》、《望月》的授权协议书及授权书;13、《第二天堂》的协议书及附件;14、(2005)穗白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原告以证据材料1-5、12-14证明原告享有《毕业纪念册》、《第二天堂》、《温暖》和《宋祖英音画珍藏》(《飞》、《龙船调》、《望月》音乐专辑)的专有发行权;以证据材料6、7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以证据材料8-11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被告天客隆平谷分公司和天客隆公司均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涉案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对证据材料1-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毕业纪念册》正版光盘的外包装、内部附页上均印有:“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发行;本专辑部分歌曲的版权由喜洋洋文化有限公司提供”字样。该光盘的曲目为:CD部分:1、蝴蝶花;2、一生有你;3、你们;4、老屋;5、在他乡;6、再见了最爱的人;7、今天我们要走了;8、我们的歌;9、成长;10、我们去远方;11、在他乡(伴奏版本);12、一生有你(伴奏版本);13、再见了最爱的人(伴奏版本)。VCD部分:1、在他乡;2、一生有你;3、再见了最爱的人;4、失恋日记;5、冒险小子+单车岁月;6、蝴蝶花。

2004年4月15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音乐公司)与广东星文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海蝶音乐公司将《第二天堂》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发行权利许可予广东星文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方式为广东星文公司专有使用,使用期限为二年,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书的附件中记载:《第二天堂》专辑曲目如下:1、一开始;2、第二天堂;3、子弹列车;4、起床了;5、豆浆油条;6、江南;7、害怕;8、天使心;9、森林浴;10、精灵;11、相信无限;12、美人鱼;13、距离;14、未完成;15、x。

2005年8月19日,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将其出版的林俊杰《江南》专辑的专有发行权授予广东星文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期限由2004年9月17日起至2007年9月17日止。2005年8月16日,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具证明,证明音乐专辑《林俊杰江南》(又名《第二天堂》)的曲目为:CD部分:一开始、江南、子弹列车、起床了、豆浆油条、害怕、天使心、森林浴、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未完成、x;VCD部分:江南(MV)、JJ自我介绍(首度曝光)、JJ音乐爱情故事(收藏专用)。该专辑的文化部批准文号为:文音进字(2004)X号。

2004年4月27日,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编号:No.x)记载:出版单位: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制品名称(中文):林俊杰——《第二天堂》;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登记号:国权音字34-2004-X号。

《第二天堂》正版光盘的外包装、彩封和光盘盘面上均印有“文音进字(2004)X号;国权音字34-2004-X号;海蝶音乐提供版权;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独家发行: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字样。该光盘的曲目为:CD部分:1、一开始;2、江南;3、子弹列车;4、起床了;5、豆浆油条;6、害怕;7、天使心;8、森林浴;9、精灵;10、相信无限;11、美人鱼;12、距离;13、未完成;14、x。VCD部分:1、江南(MV);2、JJ自我介绍(首度曝光);3、JJ音乐爱情故事(收藏专用)。

2004年11月29日,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力量公司)与广东星文公司就共同投资制作《沙宝亮影视歌曲专辑》签订协议,广东星文公司负责专辑的设计、印刷、生产、出版及发行。该协议的附件记载:名称:沙宝亮专辑《温暖》;曲目:1、x;2、多久多久;3、让时间停下来;4、花蕊细语;5、云开雾散;6、站在你背后;7、我总会感动你;8、今生今世;9、幸福国度;10、其实你不懂我的心;11、温暖(演奏版)。

2005年8月16日,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将其出版的沙宝亮《温暖》专辑的专有发行权授予广东星文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期限由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07年12月19日止。并出具证明,证明音乐专辑《沙宝亮温暖》的出版时间为2004年12月20日,版号为:CD,x-AX-X-X-00/A.J6;卡带,x-AX-X-X-00/A.J6,该专辑由广东星文公司独家发行,曲目为:x、多久多久、让时间停下来、花蕊细语、云开雾散,站在你背后、我总会感动你、今生今世,幸福国度、其实你不懂我的心、温暖(演奏版)。

《温暖》的正版CD的外包装、彩封和光盘盘面上均印有“出版: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CD,x-AX-X-X-00/A.J6;制作:现代力量公司;专有发行:广东星文公司”字样。该CD中的曲目为:1、x;2、多久多久;3、让时间停下来;4、花蕊细语;5、云开雾散;6、站在你背后;7、我总会感动你;8、今生今世;9、幸福国度;10、其实你不懂我的心;11、温暖(演奏版)。

《飞》正版VCD的外包装、彩封和光盘盘面上均印有:“出版:广州音像出版社;专有发行:广东星文公司”字样。该VCD的曲目为:1、飞;2、又唱浏阳河;3、好收成;4、十送红军;5、海姑娘;6、好日子;7、小背篓;8、望月;9、阳光乐章;10、家乡有条猛洞河;11、英雄;12、大地飞歌。

《龙船调》正版VCD的外包装、彩封和光盘盘面上均印有:“出版:广州音像出版社;专有发行:广东星文公司”字样。该VCD的曲目为:1、龙船调;2、越来越好;3、烟雨桂林;4、兄弟姐妹要团聚;5、你好吗;6、长大后我就成了你;7、望月;8、兵哥哥;9、十八弯水路到我家;10、辣妹子;11、飞。

《望月》正版VCD的外包装、彩封和光盘盘面上均印有:“出版:广州音像出版社;专有发行:广东星文公司”字样。该VCD的曲目为:1、望月;2、黄果树大瀑布;3、美丽的心情;4、风景这边独好;5、爱我中华;6、苗山明月;7、永远跟你走;8、东西南北兵;9、飘香九州;10、飞;11、古丈茶歌;12、中国永远收获着希望。

2005年5月20日,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天客隆平谷分公司购买了《毕业纪念册》、《江南》、《温暖》和《飞》盗版光盘。《毕业纪念册》的盗版光盘中共收录了35首曲目,其中包括《毕业纪念册》正版光盘中的蝴蝶花、一生有你、你们、老屋、今天我们要走了、成长、我们去远方等7首曲目;《江南》的盗版光盘共收录了38首曲目,其中使用了《第二天堂》正版光盘中的一开始、江南、子弹列车、豆浆油条、害怕、天使心、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x等11首曲目;《温暖》的盗版光盘共收录了36首曲目,其中使用了《温暖》正版光盘中的x、多久多久、让时间停下来、花蕊细语、云开雾散、站在你背后、我总会感动你、今生今世、幸福国度、其实你不懂我的心、温暖(演奏版)等11首曲目;《飞》的盗版光盘共收录了44首曲目,其中使用了《飞》的正版光盘中的飞、又唱浏阳河、好收成、十送红军、海姑娘、小背篓、望月、阳光乐章、家乡有条猛洞河、英雄、大地飞歌等11首曲目,使用了《龙船调》的正版光盘中的越来越好、烟雨桂林、兵哥哥、十八弯水路到我家、辣妹子等5首曲目,使用了《望月》的正版光盘中的黄果树大瀑布、美丽的心情、风景这边独好、爱我中华、永远跟你走、古丈茶歌、中国永远收获着希望等7首曲目。

在庭审过程中,本院要求原告提交证明其享有《毕业纪念册》、《飞》、《龙船调》、《望月》的专有发行权的授权书等相关证据,并告知原告逾期不提交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并未提交《毕业纪念册》、《飞》、《龙船调》、《望月》光盘中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授权其专有发行的证据。

另查,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800元、工商查询费100元、购买光盘费58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本案中,海蝶音乐公司作为《第二天堂》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将《第二天堂》的专有发行权授予原告。现代力量公司作为《温暖》的录音制作者,有权将《温暖》的专有发行权授予原告。在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原告依据上述授权协议取得专有发行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主张其享有《毕业纪念册》、《飞》、《龙船调》、《望月》的专有发行权,虽提交了正版光盘,但未提交上述光盘中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授权其专有发行的证据。因此,依据现有证据,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是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天客隆平谷分公司销售《江南》和《温暖》盗版光盘,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江南》和《温暖》盗版光盘有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有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二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人身权,故原告关于天客隆平谷分公司登报致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天客隆平谷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依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天客隆平谷分公司是天客隆公司的内资分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关于天客隆公司对天客隆平谷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江南》盗版CD和《温暖》盗版CD;

二、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五千元;

三、驳回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2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3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谷分公司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建中

审判员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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