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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诉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161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16165号

原告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自动化大厦七至八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X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加俊,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数学研究室教师,住(略)。

原告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武进教育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武进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毛加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王公司诉称:我公司依法享有“汉王光学字符识别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并以此为依托研制了包括“汉王文本王5300”及“汉王文本王5800”在内的系列产品上市销售。2005年6月,我公司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上将上述软件解密后供人下载,至发现时已被人下载7000余次,其中5300版本2691次,5800版本5021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著作权,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传播我公司软件;2、赔偿损失240万元,损失赔偿应计算到侵权行为结束为止;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武进教育局辩称: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成立,被告不是www.x.cn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并对其不负任何监管职责,不应代其承担责任;原告仅凭网页显示字样和链接就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想当然地把他人非法指向的网站当成我方所有的网站,显属调查不清,我方也是受害者,我方没有能力时时防止被他人非法指向,侵权责任应由域名持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与我无关。我方网站未提供原告软件下载服务,也不为他人下载提供便利,我方与数学教学网无任何附属关系或者连带关系,也不会造成公众误解,我方与其之间的互联行为有利于推动教学事业的发展,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我方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周期短,营利日趋下降,且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是侵权行为发生之前,请求赔偿240万元缺乏合理的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汉王公司于2003年研制出《多字体大字符集汉字、表格识别方法与系统软件V4.5(简称汉王文本王)》,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x,又称“汉王光学字符识别系统软件”。此后,汉王公司将此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研制出“汉王文本王5300”、“汉王文本王5800”等产品并上市销售。

武进教育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武进教育信息网”站点,在浏览器地址栏键入www.x.cn,可进入该网站首页,有新版说明、学校介绍、网上政务、教育技术等栏目;权利信息为“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主办武进区教育局电教中心技术维护x©x.x”,网址为//www.x.cn/home/sty1/x.htm。点击主页上的“新版说明”标识,显示“武进教育信息网’作为武进教育的门户……主要为教师提供相互交流学习的空间。”但用户浏览网站内容须在网站上注册。

在武进教育信息网首页上点击“学科网站”项下的“中学数学”标识,进入数学教研网页面,此页面上提供了用户注册服务,用户注册身份没有限制。注册方法为:点击此页面上“用户登录”项下的“用户注册”,进入相关页面,点击“我同意”,进入“新用户注册”页面,新用户注册时须双击复制此页地址//sx.x.cn/bbs/reg.x=x后,点击“注册”,显示该用户注册登录成功。

数学教研网通过国际互联网为用户提供邮件收发、BBS论坛、网上聊天和软件下载等服务,相关网页上的权利信息为“x©2004-2005数学教研网sx.x.cn站长:心雨QQ:x”,网址为//sx.x.cn。

2005年6月23日,汉王公司工作人员程某捷自首页起访问了“武进教育信息网”的部分网页并以“x”的名义在数学教研网上成功注册;经公证,页面显示在数学教研网上的“今日下载x”、“本周下载x”、“本月下载x”和“累计下载x”栏目中包括“汉王文本王文豪原…”和“汉王文本王文豪5…”。经勘验,上述两软件原有的加密程某已被破坏,用户可自由下载使用;公证时,汉王文本王5300已被下载2691次,汉王文本王5800已被下载5021次。

域名“x.cn”于2004年2月1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电教中心注册。武进教育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公证书试图证明其行为仅为链接,但其公证时间为2005年8月1日、2005年8月24日,与汉王公司所主张的事实缺乏关联性。

上述事实,有汉王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

第一、在国际互联网上,计算机被称为主机,为了便于接收与传递信息,每台主机需要自己的地址,这一地址应是唯一的(即IP地址),每一个地址由四位数字组成,中间以实点分割。IP地址不便于人们记忆、使用,于是,为方便起见,人们发明了域名系统,即用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连接符(-)、实点(.),依照一定的命名规则构成主机的全球性的唯一的标识。域名只强调主机所在的位置,而不识别主机所承载的信息;当某一特定的网站的内容被保存在一个主机上时,多个域名可同时指向同一个网站,但域名的指向并不能改变网站的内容,也不能改变网站内网页之间已有的链接关系。因此,武进教育局辩称其没有能力防止被他人非法指向、侵权责任应由域名“x.cn”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证据不足,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数学教研网网址为//sx.x.cn,武进教育信息网网址为//www.x.cn,通过武进教育信息网首页上“学科网站”栏目上的“中学数学”链接标识可以而且只能直接进入数学教研网页面;从网址角度看,二者存在形式上的从属关系,从内容上看,数学教研网也是武进教育信息网在内容上的延伸和进一步具体化;因此,本院确认数学教研网从属于武进教育信息网,并非一个独立的网站,武进教育局对数学教研网的行为具有监控能力,应承担责任。武进教育局辩称其与数学教研网无任何附属关系或者连带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汉王公司作为“汉王文本王”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此软件。武进教育局在其网站上提供解密的“汉王文本王5300”和“汉王文本王5800”的下载服务,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局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汉王公司要求武进教育局赔偿经济损失240万元等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根据武进教育局的侵权程某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汉王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停止在其网站“武进教育信息网”上提供解密的“汉王文本王5300”和“汉王文本王5800”软件的下载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赔偿原告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零一十元,由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文龙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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