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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诉北京锦绣神州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98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9853号

原告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坚,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胜,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绣神州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北京图书批发交易市场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部门经理,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富东嘉园X号楼X-401。

被告广州市彩丰月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D101、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谭某诉北京锦绣神州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彩丰月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谭某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谭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谭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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