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坚,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胜,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绣神州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北京图书批发交易市场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部门经理,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富东嘉园X号楼X-401。
被告广州市彩丰月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D101、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谭某诉北京锦绣神州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彩丰月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谭某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谭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谭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自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